
邴文超
物業公司催繳物業費,能否停水斷電?民法典新增法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日前,黑龍江海天慶城(大慶)律師事務所律師邴文超接受了記者采訪,對此進行解讀。
【案例】
幾年前,陳某購買了我市一處商品房。2019年5月,陳某到該小區物業公司辦理收房手續,物業公司以陳某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為其辦理手續,且拒絕協助其開通用水用電,陳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辦理交房手續後,物業公司的做法,侵害了陳某的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解讀】
邴律師指出,民法典新增的該條款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催費行為進行了規范。水、電、燃氣等是居民的基本生活所需,該條款的禁止性規定有效保障了業主民生。水、電、燃氣等的供給主體是供電公司、供水公司、燃氣公司等,並不是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合同與供水、供電、供燃氣等合同是分別獨立的合同,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享有停水停電的權利人是供水供電人,而不是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服務合同中自行約定通過斷電、斷水等行為催繳物業費,該合同為涉他合同,未經第三人即供電、供水公司等同意而代其行使權利,侵害了第三人的權益,更侵犯了業主的基本權益。邴文超認為,民法典增加該條款,能使物業服務企業明確認識到該如何合法合理催繳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並不是對立的,而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只有通過法律更好地規范企業和業主的行為,纔能達到共贏的效果。
大慶晚報記者王治軍圖片由受訪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