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現發布此敦促履行令:
一、凡被列入全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及其他涉嫌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的被執行人和相關人員,應當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主動到案件所在法院執行局或通過短信、微信等方式自覺聯系執行法官或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無履行能力的,要如實申報財產情況,並主動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動履行義務的,將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規定對被執行人失信信息進行修復,解除相關懲戒措施並可酌情免除處罰。
二、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間內不主動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信用懲戒。被執行人故意規避、妨礙、抗拒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從嚴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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