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宋某在某小區內騎行電動車時,為躲避尚某的寵物狗,摔倒在地並受傷。受傷後,宋某在醫院住院治療12天。期間尚某僅向原告支付1000元醫藥費,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宋某起訴至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尚某賠償醫療費等損失。
經過庭審,法官聽訴求、查案情、理糾紛,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原來,尚某在遛狗時,並未給狗拴上牽引繩,任由狗衝到小區馬路中間,由於當時天色已晚,光線不佳,宋某在騎車中,發現突然衝出的狗,躲避不慎摔倒這纔引發糾紛。

為徹底化解矛盾,辦案法官耐心向雙方釋法明理,在充分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最終,尚某同意給付宋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等共計4.3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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