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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配合投保人編造姓名投保,結局很舒適......
2021-07-15 09:59:32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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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於對後輩的愛,奶奶在保險公司業務員處,以未出生的孫子女名義購買了保險,孫子女出生後,奶奶足額繳納保費,為什麼申請保險金時,卻被告知不符合投保條件。

  拒絕給付

  1997年10月,沈奶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子女教育婚嫁保險,每月交納保費150元,保險金額88016元。近日,保險期限屆滿,沈奶奶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哪知保險公司拒絕給付,理由是:沈奶奶投保時,編寫了被保險人姓名,不符合投保條件,故不能給付保險金。沈奶奶將保險公司訴至雞西市雞冠區法院。

  原來,沈奶奶經保險業務員推銷,購買了子女教育婚嫁保險,被保險人為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因當時沈奶奶尚沒有孫子女,經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同意後,編造了一個孫子女的姓名,先行投保,保險證中載明的被保險人姓名為王某權,姓別為男,出生日期為1997年4月,2001年1月1日,沈奶奶的孫女王某穎出生,沈奶奶按約定交納了18年的保險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沈奶奶在投保時,其孫子女尚未出生,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等信息均不真實,而在當時情況下,沈奶奶並不具備投保條件,故其行為已構成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不應在明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仍為沈奶奶辦理案涉保險。

  法院最後判決,保險公司於3日內給付沈奶奶保險金88016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基於上述規定,保險公司以沈奶奶不符合投保條件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