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業公司的專用鐵路運輸線委托給鐵路公司維修,可誰能想到,鐵路公司按期維護三年後,米業公司卻遲遲不給維修費。面對一拖再拖的局面,鐵路公司只得訴至法院……
2014年,黑龍江省鐵路集團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路公司)與寶清縣某米業有限責任公司(寶清米業)簽訂鐵路專用線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寶清米業將鐵路專用線委托給鐵路公司代維修,維修線路長1301米,道岔5組,道口2處,商定維修費時間為三年,每年維修費用為5萬元,共計維修費用為15萬元。

維修合同履行到期後,寶清米業給鐵路公司出具一份欠據,並承諾之後償還維修費。後經鐵路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訴至佳木斯鐵路運輸法院,要求被告寶清米業給付2015年至2017年鐵路專用線維修費15萬元。
由於寶清米業實際經營者已故,且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某對涉案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不了解,加上米業公司已停業,法定代表人那某亦無其他收入,致使案件調解一度陷入僵局。受案後,承辦法官首先調查在涉案合同簽訂及履行期間,法定代表人那某與公司實際經營者李某的關系。法官得知,那某與李某原系夫妻,公司的經營全權委托李某負責,因李某病故,公司交由那某管理。
法官耐心細致地向那某講解了法律意義上的職務行為及責任歸屬後,那某認可了涉案合同效力。法官又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鐵路公司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並要求鐵路公司提交派遣工人進行實際維修作業的相關證據。
最終,那某承認了鐵路公司已履行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但雙方就維修工程款的清償方式仍未能達成一致。為有效化解當事人間的衝突,法官采用背對背的調解方式,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輪協商,雙方當事人終於達成一致意見。鐵路公司放棄利息,那某承諾於2022年8月31日前給付被告維修費15萬元,雙方握手言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