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8日訊 讓胡路區一男子,與小區居民發生口角,雙方發生互毆。隨後,有人報警,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該男子見民警到來,撒腿就跑,在民警追趕過程中,該男子不僅破口大罵,還對民警大打出手。被抓後,該男子仍不老實,揪著民警衣領不放。9月7日,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最終該男子一審被判入獄1年6個月。據庭審法官介紹,該案為今年我市首例襲警案件。

抓捕中男子撒潑襲警
事情,發生在今年的5月10日。
家住讓胡路區的李大發(化名)今年2月剛刑滿釋放。由於沒有生活來源,他便乾起了撿廢品的行當。平日裡,李大發把廢品堆放在樓下,到處都是,引得周圍鄰居很不滿。
事發當日15時許,李大發又將剛撿回來的廢品堆在樓下,周圍鄰居非常氣憤,有一位鄰居便和他『理論』了幾句,結果李大發竟和這位鄰居吵了起來,後來竟動起了手。
隨後,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得知此事後趕緊過來勸解,不想,李大發把物業的工作人員也打了,物業工作人員便撥打了報警電話。
接到報警電話後,讓胡路分局多名民警迅速出警。民警到達現場時,李大發還在與鄰居爭吵著,但看見警察來了,突然扭頭就跑。
民警立即追趕李大發,在逃跑的過程中,李大發竟突然搶過物業工作人員的手機,直接摔碎在地上。
很快,民警便追趕上了李大發,但在對李大發進行抓捕的過程中,他竟撒起了潑,和民警廝打起來,並大聲辱罵民警。在民警將其押送回分局的途中,李大發不停地辱罵民警,還踢踹警車車門和玻璃。在讓胡路公安分局辦案區接受審訊時,李大發還在大聲辱罵出警民警,並抓住民警衣領,導致民警警服拉鏈被拽壞。

揭開劣跡斑斑的面具
公訴機關在審查中發現,51歲的李大發是一個累犯。
1991年起多次因盜竊罪、搶劫罪、強奸罪被判入獄,2021年2月22日刑滿釋放。
李大發屢受司法機關打擊,卻不思悔改,2021年5月11日因斗毆並襲警,又被讓胡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21日,經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大慶市第一看守所。
公訴機關認為,李大發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大發系累犯,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全市首例襲警案當庭宣判
經審理,讓胡路區人民法院認為,李大發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到案後李大發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讓胡路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李大發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楊晨表示,該案為今年我市首例襲警案件。
對襲警行為堅決『零容忍』
針對本案,楊晨表示,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司法秩序、執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為切實維護國家尊嚴,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保障人民警察人身安全,依法懲治襲警違法行為,對襲警行為堅決『零容忍』。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首次對襲警違法行為單獨設置法定刑。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情形,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只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或者參照第一款,刑罰也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修正案實施以後,在法律上加重了襲警違法犯罪的成本,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上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昇了對襲警的刑罰起點,取消了原單處罰金的最低處罰方式,真正發揮了刑罰遏制和震懾的作用,適應了維護法律權威及國家公權力有效行使的迫切需要。
襲警行為從最初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到《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妨害公務罪中明確列舉出來,從重處罰,再到《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設襲警罪,從法律層面進一步為維護人民民警執法權威構築堅固防線,足見我國對襲警行為予以懲處的重視程度。不僅向奮戰在一線的公安隊伍宣示了國家對其提供強有力保障的決心,也讓全社會知曉襲警行為的嚴重危害性,引導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