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兒孫滿堂的老人與親人團聚的時候,『空巢』、孤寡老人就顯得有些孤單,他們更需要照顧與關愛,民法典中規定了遺贈撫養協議,讓老人自己選擇養老方式。『我的養老我做主』讓老人真正老有所養。

90多歲的邱大爺(化名)膝下沒有子女,妻子也已去世,除了有一個繼子仲某(化名),再無其他親人。邱大爺和繼子也長時間沒有聯系,2015年開始就一直在養老院生活。原本以為養老院也就是能管自己一日三餐,可讓邱大爺欣喜的事,養老院老板小楊(化名)無微不至的照顧老人的日常生活,比親人還細致,讓老人們再一次感受到家的溫暖。
眼看著自己的身體狀況一天不如一天,邱大爺和小楊商量了一下,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書》。邱大爺去世後願意將其所有的一間平房贈與給小楊,小楊負責邱大爺一日三餐、居住、醫療費用,邱大爺去世後喪葬事務由小楊負責。何某、許某作為見證人在該協議下方簽字。
協議簽訂後,小楊一直負責邱大爺的居住、一日三餐、醫療費用。2021年7月,邱大爺去世,小楊為邱大爺辦理了後事,並支付火化等喪葬費用。
邱大爺去世後,當小楊按照協議要繼承房屋的時候,邱大爺的繼子仲某出面阻撓,不認可小楊的遺贈撫養協議。於是,小楊起訴到寶泉嶺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邱大爺名下的平房歸小楊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楊雖不是死者邱大爺的繼承人,但邱大爺在其生前與小楊所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即成立生效。小楊已按協議對邱大爺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依法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故支持了小楊的訴訟請求。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纔是法定繼承。
二、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並不因此而解除。也就是說,子女不能因為父母與別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就不盡贍養義務了,一碼歸一碼,人家的義務是人家的義務,你的義務還是你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