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21時許,被告人耿某某等兄弟三人伙同白某某(在逃)在禁漁期內,駕駛漁船,使用禁用的『單船底層單囊拖網類』漁具,在松花江呼蘭區楊林段從事非法捕撈活動,被當場查獲。
2021年5月28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在無捕撈許可證且明知是在禁捕期、禁漁區的情況下,在呼蘭區蘭河村呼口屯江面上,使用禁用的『單船底層仵標杆拖網類』漁具捕撈河蚌,被當場抓獲。檢察機關在起訴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時,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相應生態資源損失。

呼蘭區法院在審理這兩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牽頭聯合區農業農村局、區檢察院,共同研究生態修復方案,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代替金錢賠償,加強漁業資源保護。2021年10月13日,呼蘭區法院、檢察院、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和律師、被告人家屬等,共同將與損害賠償數額等值的500餘斤鰱魚苗投入呼蘭河流域。
10月14日,呼蘭區法院對兩起案件進行了宣判,李某某、耿某某等5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時5名被告人的行為破壞漁業野生動物及生態環境生物的多樣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侵權責任。鑒於5名被告人通過增殖放流替代方式履行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損害賠償部分,使破壞的水域生態得以修復,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分別被判處拘役六個月、拘役五個月;被告人耿某某等兄弟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5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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