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5日訊(紀祥勇 記者 周秘) 記者從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今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聚焦民生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出擊,查辦一批典型案件,嚴懲一批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黑龍江省玄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熊某經營添加違禁物質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會同松北區行政執法局、松北區食藥環大隊開展保健食品行業專項清理整治行動聯合檢查,現場發現黑龍江省玄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熊某經營宣稱有疾病治療效果、具有性保健功能的食品,執法人員兩家經營的上述產品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於當日對其經營的食品進行了監督抽檢,結果全部檢出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質『西地那非』。
經查,當事人均無法提供所經營的上述產品的購貨商資質、產品的生產企業資質、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貨查驗記錄、購進記錄及銷售記錄。執法人員分別發現用於銷售的涉嫌非法添加違禁物質的食品上宣稱具有性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療效果9個品種951盒(瓶),貨值金額2萬餘元和19個品種131盒(瓶),貨值金額1萬餘元。上述產品經檢驗均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國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將黑龍江省玄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熊某涉嫌非法添加違禁物質的兩起食品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2、黑龍江省如意淀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水晶粉絲、馬鈴薯粉皮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案
2021年4月15日,齊齊哈爾市龍江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關於黑龍江省如意淀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八個批次『如玉牌如意馬鈴薯水晶粉絲』、『如玉牌如意馬鈴薯粉皮』檢驗不合格報告通知書。經查,該公司八批次不合格產品254箱,共計1479公斤,全部產品都發往總部(哈爾濱華濤淀粉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由總部銷往廣州市白雲區松洲雨淞食品經銷處。經核算貨值23664元,違法所得2366元。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366.00元,罰款人民幣236,600.00元,責令停產停業,未經驗收,不得生產。
3、齊齊哈爾市富裕縣大地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案
2021年6月7日,抽檢發現富裕縣萬家樂購萬和超市銷售由富裕縣大地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米醋(釀造),為不合格產品。
齊齊哈爾市富裕縣市場督管局經過調查,當事人生產經營的上述不合格的米醋(釀造)是2021年1月6日生產的,共生產1000袋,每袋350ml。2021年1月至3月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米醋(釀造)已全部銷售,銷售價每袋1.2元,貨值金額共計12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款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4、黑龍江馬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添加違禁物質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日,綏化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稱黑龍江馬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在天貓古釀源家斌旗艦店經銷的功坊酒抽檢不合格。執法人員給當事人送達通知書及檢驗報告。並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並對成品庫內存放7種產品予以原地查封。現場進行抽樣,經檢驗,結果全部檢出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質『西地那非』。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要求,上述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將黑龍江馬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移送公安部門,現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5、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鴻運加油站銷售不合格92#汽油案
2021年3月19日,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同市局的抽檢人員對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鴻運加油站銷售E10-92#汽油進行抽樣檢測。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產品。
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3月16日以每噸6814.15元的價格從呼倫貝爾海農紮蘭屯分有限公司購進E10-92#汽油3噸,進貨金額為2.0442.48元;從紮賚特旗綽勒鎮順達加油站購進E10-92#汽油1.5噸,進貨金額為9580.88元,銷售價格為每噸7971.34元。當事人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為35871.03元,獲違法所得5847.67元。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5,847.67元,罰款35,871.03元的行政處罰。
6、哈爾濱市賓縣賓州潘家建材商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7月12日,哈爾濱市賓縣市場監管局接到佳木斯市東風區公安分局關於潘某(潘家建材商店實際經營者)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線索移送函。經查,2019年5月至2020年底,當事人在『@王圈圈膠業五金』處多次購進了『世紀楓葉紅』玻璃膠共計105件;『鮑氏』合頁共計30件(其中五件是贈送);上述兩種商品購貨款共計28,300元。經『世紀楓葉紅』商標持有人、『鮑氏』商標持有人鑒定,當事人銷售的『世紀楓葉紅』牌玻璃膠和『鮑氏』牌合頁均系假冒注冊商標商品。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7、大慶高新區創意停車場未按照規定的方式和內容明碼標價案
2021年6月30日,大慶市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管檢查時,發現高新區創意空間停車場僅在入口處有一價格公示牌,公示牌標有:停車收費5元/天;每月收費150元/月。電話:13945904888。該公示牌沒有停車場名稱、經營主體、准停車型、停車時段、泊位數量、監督電話等內容。當事人涉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進行價格公示。責令當事人立即重新制作並公示符合《大慶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要求的公示牌,並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8、七臺河市婦幼保健院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5月,黑龍江省智能廣告監測平臺監測發現七臺河市婦幼保健院利用微信公眾號發布『最溫暖的瞬間』短文醫療違法廣告,該醫療廣告以內部科室名義對外發布醫療廣告,經查當事人自行管理、維護『七臺河市婦幼保健院』微信公眾號,沒有產生廣告費用。該當事人發布違法醫療廣告行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給予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9、伊春市伊春區姜一刀專業修腳館發布互聯網違法廣告案
2021年5月,廣告監測發現伊春市伊春區姜一刀專業修腳館利用其網站發布『簽約包治,灰指甲,甲溝炎,鵝掌風』等內容廣告,該廣告內容設計及廣告費用278元。該當事人在推銷服務中使用與醫療相混淆的用語違法廣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給予罰款556元的行政處罰。
10、黑河市北安市北安盛和醫院發布違法醫療廣告案
2021年6月29日,黑河市北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黑河市北安市北安盛和醫院在北安市步行街沿街商鋪發放『北安和協醫院』醫療廣告印刷品宣傳單,該宣傳單含有『治療腸胃病...,3-7天見效,一療程痊愈』等內容,廣告費1500元。該當事人發布宣傳治療效果的違法醫療廣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11、黑龍江省黎明低溫在用壓力容器檢驗中心未按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驗檢測案
2021年7月8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按照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位於哈爾濱市經開區哈平集中區鏡泊路19號檢驗樓的黑龍江省黎明低溫在用壓力容器檢驗中心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驗檢測,並出具合格定期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該單位檢驗檢測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整改,罰款1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12、哈爾濱農墾民源液化氣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1年8月12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哈爾濱農墾民源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等法律法規要求,充裝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報廢、『翻新』氣瓶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構成了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1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