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5日訊 核心提示:趁人不注意,順手把垃圾從陽臺拋下去,如果碰巧砸到人,那真是害人不淺。
11月2日,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名裝修師傅裝修房屋時,圖省事,多次將裝修時刨掉的地磚、馬桶碎片,從陽臺窗戶往下倒。
本以為倒完就沒事了,不想,他倒下的垃圾正好砸到了人,這名男子也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刑8個月。


高空拋物獲刑
今年9月,裝修師傅周小峰(化名),給憩園小區一戶居民家裝修,因為是6樓,有些高,周小峰便抱著僥幸心理,將清理出來的地磚、馬桶碎片,一次次從樓上倒了下去。
9月10日8時許,周小峰再次順手將垃圾倒了下去,這次,他沒有那麼幸運,他轉身往屋走的瞬間,突然聽到樓下傳來一聲慘叫,他順聲向樓下一看,嚇出一身冷汗:『完了,砸到人了!』
剛剛倒下的裝修垃圾,正好砸到了一名男子。
周小峰趕緊跑到了樓下。只見男子捂著頭,滿臉是血,地上也有血。傷者報警後,周小峰被公安機關抓獲。隨後傷者被送到醫院,被確診為頭皮裂傷;經公安機關鑒定,傷者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周小峰拋擲物品的行為,情節嚴重,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小峰,其行為已構成了高空拋物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讓胡路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周小峰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法官解讀:高空拋物入刑的意義
針對本案,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楊晨說,隨著城市的發展,高樓大廈日益增多,高空拋物、墜物現象時有發生。
高處拋擲物品,在重力加速的加持下,即便是很小的物體,也會產生足以造成財損人傷的衝擊力。
如何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針對本案,楊法官就高空拋物罪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介紹。
◆記者:高空拋物罪頒布之前,高空拋物行為不犯罪嗎?
法官:長期以來,關於高空拋物的法律規制,一直限定在民事范圍,缺少相應的刑法規制,所以,難以有效地震懾與遏制高空拋物行為。
通過查找相關判例,大都是在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了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纔進行刑事處罰,而認定的罪名,往往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單獨成罪,將其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獨立出來,從犯罪的構成要件和刑罰的內容上,相應的發生了變化。
◆記者:今後,只要高空拋物,都會被定性為高空拋物罪嗎?
法官:《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後的司法實踐中,對於高空拋物行為,需要厘清其在民事上和刑事上的內在聯系,從而區分該行為屬於民事侵權還是刑事犯罪,這也是認定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所在。對於高空拋物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不僅有民刑責任之分,還有罪名之分。
具體到個案中,應當對高空拋物行為綜合判斷。綜合考量行為人的行為動機、拋擲物性質、拋擲物場所的現實情況以及行為造成的後果,結合社會危害程度,精確判斷行為性質,從而正確適用罪名,裁量刑罰。
◆記者:本案中高空拋物致人輕傷,為什麼沒有判處故意傷害罪?而是高空拋物罪呢?
法官:結合本案,在高空拋物致人輕傷的情況下,依法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內處罰,是否一律需轉化為故意傷害罪,宜根據具體量刑情況而定。
如果『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則可以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反之,則宜以高空拋物罪論處,因為相對於故意傷害罪,高空拋物罪是對以行為方式類型化的特殊規定,高空拋物罪更能准確評價行為特征和侵害的法益,在保證罪刑相當的情況下,應予優先適用。
◆記者: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區別是什麼?
法官:高空拋物罪的主觀表現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故審理該類案件中,應注意區分拋物與墜物行為。
高空拋物是指故意從高處拋擲物品的行為,主觀惡性較大,所涉罪名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高空墜物是指過失導致物品從高處墜落的行為,主觀心態為過失,所涉罪名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實踐中,建築物特別是高層建築物的戶外物體,墜落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廣告牌匾墜落、空調外掛機箱墜落等。
◆記者:高空拋物入罪有什麼價值功能?
法官:第一、更有利於發揮刑法的預防功能。
單獨列罪之前,雖然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拋物行為,納入了刑法的規制范圍,但其適用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社會大眾而言,敏感性不高,很難准確的在高空拋物行為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建立聯系,而將高空拋物單列成罪,罪名更為通俗、直接、易懂。
一經頒布,有關『高空拋物入刑』的報道便層出不窮,引發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對高空拋物行為產生了極大的震懾,充分發揮了刑法的預防功能。
第二、將高空拋物單列成罪,使一部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沒有實害結果的行為,納入刑法審理的范圍,也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刑罰形成『梯度』評價,使罪刑均衡,有助於司法機關在辦理高空拋物案件時,能更好地恪守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記者:如果突然遇到『飛來橫禍』,該怎麼辦?
法官:首先,第一時間拍攝現場照片,留下目擊者聯系方式。如已造成人身損害,應及時就醫,同時留存好就診記錄及醫療票據。如車輛等物品受損,留存好維修票據。
其次,找物業公司調取相關監控視頻,請求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問題並教育勸阻實施者。難以確定侵權責任人的,向公安機關報警申請調查。
第三,與侵權人溝通時的微信記錄、電話錄音等應保存。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圖片由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