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哈爾濱市區貨車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哈公交規〔2021〕29號
為進一步均衡哈爾濱市區路網交通流量,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優化城市配送貨車通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經哈爾濱市政府批准,調整市區貨車通行管理措施,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貨車類型
本通告所指的貨車包括載貨汽車、低速貨車、特殊結構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輪式裝載車、專項作業車、牽引車、掛車。
二、限行措施
(一)每日早晚高峰時段(6時至9時、16時至19時),下列道路禁止貨車通行:
1、主城區:三環路圍合區域內的道路(含三環路)。
2、平房區:新疆大街、友協大街、建文街。
3、松北新區:由濱水大道、科技二街、中源大道、祥安南大街圍合區域內的道路(含上述路段),以及松浦大道(中源大道至江北中環路)、松北大道(中源大道至萬寶大道)、祥安北大街(中源大道至萬寶大道)、利民大道、學院路。
4、呼蘭區:蕭紅大道、蘭河大街、臨站街、鶴哈高速呼蘭收費站引道圍合區域內的道路(含上述路段)。
(二)每日6時至21時,下列道路禁止重型載貨汽車、低速貨車、輪式自行機械車、輪式裝載車、特殊結構汽車通行:
1、主城區:繞城高速(四環路)圍合區域內的道路,不含繞城高速、先鋒路(禧龍大街至哈同高速)、禧龍大街、龍鳳路(東化工路至先鋒路)、東化工路(龍鳳路至天恆大街)、天恆大街(東化工路至繞城高速)、長江路(化工路至繞城高速)、化工路(先鋒路至長江路地面道路)、公濱路(香福路至繞城高速)、哈成路(香福路至繞城高速)、香福路(長江路至秀明街)、和糧路、秀明街、三環路(進鄉街立交橋至秀明街)、進鄉街(三環路至哈牡高速)、江北中環路、征儀南路(學府東路至繞城高速)、學府東路、學府路(學府東路至哈達市場),以及哈雙北路、陽明灘大道、機場路、繞城高速圍合區域內的道路(不含陽明灘大道)。
2、平房區:保國大街、聯盟大街、雙擁路、新銀街、谷豐東街。
3、松北新區:利民大道、呼蘭大道、繞城高速圍合區域內的道路(不含呼蘭大道、繞城高速),以及利民西三大街(榮昌街至宜春路)、群英街(榮昌路至學院路)、豐江路(呼蘭大道至濱水大道)、學院路。
4、呼蘭區:南大街(蕭紅大道至順記胡同)、南二道街(蕭紅大道至東府路)。
(三)每日21時至次日6時,下列道路禁止中型載貨汽車、重型載貨汽車、低速貨車、輪式自行機械車、輪式裝載車、特殊結構汽車通行:
1、道裡區:友誼路、友誼西路(河鼓街至陽明灘大道)、群力第一大道(上江街至陽明灘大道)、麗江路(友誼西路至群力大道)、興江路(友誼西路至群力大道)、防汛路(江畔路至松花江公路大橋)。
2、道外區:江畔路(道外十八道街至北七道街、北頭道街至防汛路)、錢塘街(北七道街至北頭道街)。
3、南崗區:中山路(西大直街至珠江路,含紅軍街地道橋)、花園街(海關街至大成街)、長江路(中宣街至紅旗大街)、中宣街。
4、香坊區:和平路、贛水路(鴻翔路至中山路)。
5、松北新區:世紀大道(天元街至天翔街)、濱水大道(科技四街至濱北公鐵兩用橋)。
三、其他通行規定
1、新能源貨車:輕型、微型、中型新能源貨車全天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時間的限制;重型新能源貨車,按照普通載貨汽車的相關規定通行。
2、皮卡車:全天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時間的限制。
3、冷鏈運輸車:早晚高峰以外時段,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時間的限制。
4、裝載煤炭、爐渣的貨車:每年4月至10月(非城市供熱期間),每日5時至22時,禁止駛入繞城高速(四環路)所圍合區域內的道路,以及呼蘭區蕭紅大道、蘭河大街、臨站街、鶴哈高速呼蘭收費站引道圍合區域內的道路(含上述路段);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城市供熱期間),早晚高峰以外時段,可按照規定申領《城市貨車通行碼》通行。
5、護欄清洗車、生活垃圾運輸車、灑水車、清掃車:早晚高峰以外時段,不受禁行道路和禁行時間的限制。
6、工程救險車:執行搶險救援任務時,可不受前款規定限制;非執行搶險救援任務時,按照普通載貨汽車的相關規定通行。
7、裝載建築材料(垃圾)、殘土的貨車:每日5時至22時,禁止駛入繞城高速(四環路)所圍合區域內的道路,以及呼蘭區蕭紅大道、蘭河大街、臨站街、鶴哈高速呼蘭收費站引道圍合區域內的道路(含上述路段)。
8、貨車通行碼使用規定及城市配送貨車停靠規定另行發布。
四、通告實施
(一)本通告自2021年12月20日起實施,哈爾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此前發布的其它貨運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與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規定為准。
(二)阿城區、雙城區以及其他縣(市)關於貨車通行管理措施的規定另行發布。
五、附則
(一)皮卡車:是指采用轎車車頭和駕駛室,同時帶有敞開式貨車車廂的車型。
(二)中型載貨汽車:指車長大於或等於6000mm的載貨汽車,或者總質量大於或等於4500kg且小於12000kg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重型載貨汽車和低速貨車。
(三)重型載貨汽車:指總質量大於或等於12000kg的載貨汽車。
(四)專項作業車: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在設計和制造上用於工程專項(包括衛生醫療)作業的汽車,如清障車、高空作業車、吸污車、儀器車、監測車、電源車、通信車、電視車、采血車等,但不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而座位數(包括駕駛人座位)超過9個的汽車(消防車除外)。
特此通告。
哈爾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解讀
近日,為有效落實公安部12項便民措施,哈爾濱市交警部門不斷優化和改進城市配送貨車通行管理工作,經過反復深入貨運企業調研,多方征求貨車駕駛人意見,對哈市現行的貨運車輛通行規定進行了大幅度調整和優化,為了讓廣大駕駛人能夠充分掌握貨車通行新規定,交警部門特發布相關解讀。
據了解,現行貨車通行規定於2018年制定,主要內容是以三環、四環圍合區域為主,分別采取2噸以上、5噸以上貨車限行。這種通行管理模式已經在哈爾濱市沿用多年,但隨著貨運市場的發展和經濟環境不斷變化,貨運企業的運輸能力逐年提高,貨車通行的需求也越來越大。
為此,公安交管部門分別從幾個方面對規定進行了優化和調整。一是根據公安部《關於優化和改進城市配送貨車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將原來按噸位通行,改為按照車型通行,即按照『中型載貨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分類通行。新策實施後,相比較之前規定,將一定程度上增加城市配送貨車出行的數量和比例。例如,很多載質量為5噸以上的中型載貨汽車,按照此次規定將允許在市區平峰時段通行,而按照之前的規定是僅能在夜間21時以後允許通行;二是將涉及國計民生的物流配送車、能源運輸車、醫療垃圾車以及裝載煤炭爐渣車,根據其不同的通行需求,制定了精細化的通行政策;三是對近年來熱議的『皮卡車能否進城』進行了明確規范,按照此前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要求,此次規定全面取消了將『皮卡車』參照貨車通行的限制,最大程度的滿足需求。
此次放寬貨運車輛通行規定後,將極大的降低物流運輸成本,有利促進哈爾濱市地方經濟發展。但是交警部門提示,由於貨運車輛車體較長、盲區較多,因此請廣大貨車駕駛人一定要更加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提昇安全駕駛意識,堅決杜絕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交警部門也將在提昇交管服務水平的同時,加大對貨車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服務哈爾濱市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