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兒清脆的叫聲不是來自樹林,而是來自一個個小籠子。失去自由的小鳥此時唱出的也不是歡快的歌吧。
近日,齊齊哈爾市建華區法院對一起因采用捕鳥網抓捕野生鳥類引發的非法狩獵案件,公開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董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被告人還被判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人民幣一千九百元,並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董某與盧某平時喜愛養鳥,但他們養的鳥不是在花鳥魚市場購買的寵物鳥,而是通過下籠子、掛粘網捕獲的野生鳥類。2020年初,董某在趕集時購買到了一套粘網,又自制了一套捕鳥地籠,叫上了好友盧某研究起了捕鳥計劃。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4日,董某與盧某在一處小樹林裡,使用捕鳥網共抓捕野生鳥類35只,其中黃雀21只、白腰朱頂雀10只、大斑啄木鳥1只(已死亡)、斑鶇3只(均已死亡)。二人在捕鳥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存活鳥類被放生。經相關機構認定,董某、盧某使用的捕鳥網系禁用的捕獵工具,捕獲的鳥系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庭審中,董某、盧某辯稱,捕鳥只是為了自己賞玩並滿足狩獵欲望,不是為了食用和販賣,也不知道捕鳥會有這麼嚴重的後果。法官當庭釋明,根據2018年11月19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的通告》要求,齊齊哈爾市行政區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禁獵期為5年,禁獵工具包括粘網等,禁獵對象包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盧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二被告人的非法獵捕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