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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發布第二批2021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1-12-20 13:50:04 來源:東北網-聯播融媒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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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2021年『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哈爾濱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把民生領域案件查辦與『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緊密結合,盯住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精准發力,依法查辦了一批群眾身邊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有力維護了市場良好經營秩序,切實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熏煮香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案

  2021年8月、9月,哈爾濱市平房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領取了對哈爾濱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哈爾濱遠東紅腸(熏煮香腸)(三個批次)核查處置任務。該公司生產經營的哈爾濱遠東紅腸(熏煮香腸)(三個批次)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對哈爾濱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0.2025萬元並處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充裝報廢、『翻新』液化石油氣瓶案

  2021年8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道裡區某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對該公司充氣站充氣車間外存放204只液化石油氣瓶(其中65只屬超期氣瓶、60只屬於報廢或『翻新』氣瓶)予以查封。當日下午,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氣站檢查,發現該氣站對扣押的204只氣瓶進行了充裝,該單位充裝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報廢、『翻新』氣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對哈爾濱市某液化氣有限公司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銷售假冒偽劣電線電纜案

  2021年8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道外區某五金建材電線電纜經銷處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經銷處涉嫌銷售偽劣電線電纜。經查,該經銷處銷售偽劣電線電纜和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列入目錄產品、強制性認證(CCC),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之規定,決定對哈爾濱市某五金建材批發市場沒收18批次假冒偽劣電線電纜並處200萬元罰款。因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立案調查。

  案例四:未取得資質非法安裝門式起重機案

  2021年10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黑龍江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該單位未取得起重機械安裝許可資質,所聘用的安裝施工人員沒有起重機械安裝資質。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對黑龍江某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案

  2021年1月,哈爾濱市尚志市市場監管局對黑龍江某森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炭烤松子』、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一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經黑龍江某特產品有限公司允許,也未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形成具備效力的委托加工關系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炭烤榛子』和『炭烤松子』(淨含量:200克)的外包裝上標注了『受委托方黑龍江某特產品有限公司』等內容。當事人未經許可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的規定,已構成無證生產和冒用他人廠名、偽造廠址的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對黑龍江某森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沒收『炭烤松子』200袋、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包裝物26840個、沒收違法所得0.72萬元並處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跨境電商體驗店銷售未注冊嬰配粉案

  2021年8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哈爾濱市南崗區某母嬰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有銷售未經注冊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記錄。經查,該店屬於跨境電商體驗店,店內商品僅用於展示,不允許線下銷售。通過調取該店銷售記錄,發現該店存在線下銷售給消費者無中文標簽且未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新西蘭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記錄。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的上述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的規定,作出對南崗區某母嬰店沒收違法所得0.4525萬元並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七:銷售與他人包裝近似防凍液案

  2021年7月,哈爾濱市依蘭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依蘭縣某農機銷售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銷售的漢斯迪爾高級齒輪油液壓油外包裝桶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的專利號已於2018年12月1日因未續費終止。該公司銷售的『赤鹿』牌TY26679乙二醇型長效防凍液與某(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的鹿形商標相近,並使用了與某公司注冊商標『JOHN DEERE』混淆性近似的『JONH DEORE』字樣,極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作出對依蘭縣某農機銷售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0.056萬元、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八:刷單炒信案

  2021年5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哈爾濱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10月開始在美團大眾點評網平臺幫助某某探案館等13家店鋪進行刷單好評,共收取精選評價費用5.77萬元。該公司虛假宣傳(刷單炒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作出對哈爾濱某科技有限公司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九: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案

  2021年9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哈爾濱市某綜合市場有限責任公司開辦的集中交易市場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等違法行為,針對其違法行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單位於9月7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1年9月14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限期責令改正事項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八項、第十一項的規定,作出對某集中交易市場(哈爾濱市某綜合市場有限責任公司)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李某某商標侵權案

  2021年4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注冊商標權利人舉報,對當事人李某某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李某某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銷售假冒飄柔、潘婷等洗發水、假冒舒膚佳沐浴露和香皂、假冒汰漬洗衣皂、假冒心相印等衛生巾、衛生濕巾,其無法提供商品的合法來源,違法經營額共計3.457萬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三)項之規定,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對李某某沒收、銷毀侵權商品並處5.18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責任編輯: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