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是民事責任卻因為隱匿財產,將要承擔刑事責任。下面的兩個案例能為大家敲響警鍾。
2021年12月15日,鶴崗市工農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楊某收到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孫某應給付曹某借款本金35萬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給付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且承擔案件受理費5400元,被告人楊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判決生效後,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楊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風險告知書。楊某向法院報告其名下無財產,隱瞞了其擁有的價值12萬餘元的一個無房照房屋。楊某將該房屋拆遷分戶評估報告單出售,並幫助辦理了安置房屋的更名手續,得款10萬餘元予以隱匿。
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庭審中,被告人楊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1年11月30日,集賢縣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5年2月,集賢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黑龍江某麥業公司訴李某某及其妻子於某某合同糾紛案件,判決李某某、於某某連帶給付某麥業公司342.5萬元。判決生效後,李某某、於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於2016年6月、2017年3月依法查封、凍結了李某某名下財產。2017年3月6日,李某某以他人名義貸款206874元購買一臺奔馳牌轎車,於當年10月4日駕駛該車發生事故,同車的妻子於某某和另一親屬死亡,事故保險金用於賠償死者親屬和付清購車剩餘貸款10萬元。
因李某某在規定期限內既未自動履行義務又未申報個人財產情況,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但當時李某某住院,未實際執行拘留。李某某2020年微信收入480303.20元,支出470562.55元,2021年微信收入285645.13元,支出383666.54元,未綁定銀行卡流轉以逃避法院強制執行。
因李某某有隱藏財產的行為,集賢縣人民法院以李某某涉嫌拒執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該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將李某某抓獲到案。2021年9月23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集賢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故意隱藏財產,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損害司法權威,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懲處,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提醒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文書。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任何企圖逃避執行行為,終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