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全省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跨行政區域
管轄行政案件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院決定全省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管轄法院及管轄范圍
(一)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原由哈爾濱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二)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原由齊齊哈爾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三)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原由牡丹江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四)佳木斯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原由佳木斯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五)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為被告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管轄不服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鐵路運輸基層法院裁判的上訴案件、再審案件。
二、管轄實施時間
自2022年1月1日起,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開始按上述管轄范圍實施管轄。
哈爾濱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分兩步實施管轄:自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對哈爾濱市南崗區、道裡區、香坊區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實施管轄;自2023年1月1日起,開始對哈爾濱市道外區、平房區、松北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尚志市、五常市、依蘭縣、方正縣、賓縣、巴彥縣、木蘭縣、通河縣、延壽縣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實施管轄。
三、其他有關事項
全省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實施後,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轄區基層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但繼續負責本轄區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與執行。管轄實施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理完畢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由原管轄法院繼續審理完畢;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的,仍向原管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再審。
知識產權類行政案件管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改革意見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地址及聯系方式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全省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地址及聯系方式
單位名稱 |
地址 |
電話 |
郵編 |
|
1 |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
哈爾濱市南崗區郵政街333號 |
0451-86424892 |
150006 |
2 |
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 |
哈爾濱市南崗區紅軍街100號 |
0451-86433418 |
150006 |
3 |
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 |
齊齊哈爾市鐵鋒區南局宅一路五號 |
0452-2925038 |
161002 |
4 |
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 |
牡丹江市西安區光華街728號 |
0453-8825350 |
157099 |
5 |
佳木斯鐵路運輸法院 |
佳木斯市前進區光復東路街376號 |
0454-8924048 |
154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