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邊新建一棟樓房把自家房屋的光線擋得『死死的』怎麼辦?是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還是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案當然是維權因為法律賦予了人們『享受陽光的權利』。
劉某自1997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牡丹江市東安區某小區二樓房屋內。2014年,某公司建設樓房項目,對劉某等九戶居民房屋的采光造成遮擋,影響了他們的正常居住,致使房屋貶值。
7年來,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劉某多次到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相關部門也多次進行協調,但因劉某等九戶居民與某公司對房屋貶值具體價格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問題最終也沒有得到解決。2021年4月,劉某一紙訴狀將某公司訴至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2萬餘元。
法院受理該案後,多次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但雙方始終僵持不下。法院依法委托評估鑒定公司,對本案日照遮光環境影響房屋價值的情況進行了評估,認定每平米補償單價為650元,補償總價為60808元。
法院依據該評估報告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某公司不服,向牡丹江中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中院維持了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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