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借款還打了借條一旦離婚這個借條有效嗎?『欠債還錢』是否『天經地義』呢?這筆賬要如何算清呢?
今天的案例給你答案!
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法院 鞠紅艷法官
近日,大慶市的李女士帶著《離婚協議書》走進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法院,起訴其前夫劉先生,要求其按照協議約定償還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向李女士借的12.5萬元。
劉先生與李女士經人介紹於2019年10月結婚,婚後不久,劉先生因與朋友合伙做生意出現了虧空。面對財務困境,劉先生便想到向自己的妻子李女士借婚前積蓄。看著丈夫無力解決難題,李女士既想幫助他擺脫困境,又擔心再次出現財務危機,影響家庭生活。思來想去,李女士還是拿出自己的婚前積蓄,陸陸續續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轉給劉先生,自2020年初以後,共計借給劉先生12.5萬元。為了讓李女士放心,劉先生每次借款時,都會給李女士出具相應金額的借條。
可是好景不長,2021年春節後,夫妻兩人因生活瑣事導致感情破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將近一年來的借條金額合計後寫進了協議書裡。協議明確寫明『劉先生向李女士借款12.5萬元,於2021年5月1日前歸還』。然而,還款期限已過,李女士多次催討,劉先生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在多次協商不成後,李女士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告上了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婚內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充分體現了夫妻對各自財產處理的意思自治。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確認歸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應認定為該方的個人財產。
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該方的個人財產用於己方個人事務的,應認定為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在離婚後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返還該款項。
法官受理案件後,耐心細致向雙方釋法析理並做調解工作,最終劉先生與李女士簽訂和解協議,劉先生承諾於2022年1月1日前償還借款,並按月利率1%支付2021年5月1日至實際還款日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