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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十項管理』嚴格規范校外培訓行為 附舉報電話
2022-01-05 21:11:48 來源:東北網-極光新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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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為規范哈爾濱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教育氛圍,哈爾濱市教育局近日研究制定了《哈爾濱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負面清單》,以負面清單『十項管理』為依據,加強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對於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出現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並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哈爾濱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負面清單共包括『十項管理』40條——

  第一項資質管理:不得擅自變更機構名稱和類型

  1.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和未進行法人登記(民辦非企單位登記書)擅自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教育教學活動。

  2.擅自變更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多址開展學科類培訓。

  3.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第二項安全管理:校址不得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等

  4.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經整改仍達不到設置標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5.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及學生宿捨設置不符合消防安全相關要求,選用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車庫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培訓用房設置樓層不符合安全易疏散的要求。

  6.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

  第三項信用管理:辦學場所顯著位置要公示《辦學許可證》

  7.未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不能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8.未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教職工信息》《培訓學員名冊備案表》《培訓課程安排表》《收退費標准》等內容。

  第四項教學管理:培訓進度不得超過中小學校同期開課進度

  9.學科類培訓內容超出相應學段國家課程標准,培訓進度超過中小學校同期開課進度。其培訓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等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登記、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10.線上培訓機構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

  11.擅自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12.在科技、體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類培訓中從事學科類培訓。

  13.組織舉辦、受托舉辦或變相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第五項教材管理:培訓材料必須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14.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選用的培訓材料不是國家管理部門審核通過的培訓材料或正式出版物,不符合《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規定。

  15.開展培訓使用的培訓材料未經過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六項時間管理: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不得組織培訓

  16.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17.培訓時間與本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衝突。

  18.線下培訓結束時間晚於20時30分。

  19.線上培訓結束時間晚於21時。

  第七項師資管理:不得聘因師德師風被辭退或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的人員

  20.聘用未具備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從事學科類培訓。

  21.聘用因師德師風被辭退或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的人員。

  22.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含教研員)或高薪挖搶學校教師。

  2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外籍人員,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24.未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25.未依法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開展崗位培訓。

  第八項收費管理:一次性收取費用跨度不得超3個月或60課時

  26.未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

  27.未按政府指導價標准收費,包括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28.收費時段與培訓(教學)時間段不一致。

  29.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30.預收費資金未繳入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使用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31.開具非法票據,對學生家長提出的合理退費事宜,未嚴格履行雙方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無故不退、少退或緩退。

  32.抽逃、挪用機構注冊資金和學費收入。

  33.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

  第九項廣告管理:不得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對家長學生營銷

  34.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或在校園周邊播放、張貼、散發培訓廣告。

  35.利用中小學校、幼兒園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

  36.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對家長和學生進行營銷。

  37.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誇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教育培訓宣傳行為。

  第十項運營管理:培訓機構不得存在上市融資進行資本化運作

  38.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存在上市融資,進行資本化運作。

  39.外資通過兼並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40.上市公司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資產。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