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夜市路邊擺攤,被突然掉落的路牌砸個正著,背部和腿部均被砸傷,自認倒霉?還是找責任單位賠償?
事情發生在2021年9月11日。當日16時許,大慶市大同區的馮某到本區一夜市街邊擺攤。夜市人來人往,馮某小攤的顧客也一個接著一個,他忙得不亦樂乎,可就在這時,街邊一個掉落的路牌直接砸向了馮某,還沒等馮某反應過來,他就被砸倒了。周圍小攤主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馮某被送到了附近的醫院。經檢查,馮某的背部和腿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砸傷。
馮某在醫院住了4天,出院後因為傷情還沒有恢復,只好在家臥床,又休養了兩周。期間,一直由馮某的家人陪護。馮某認為,自己受傷都是因為路牌突然掉落導致的,路牌的主管單位有直接的責任,應該賠償。馮某找到相關責任單位,責任單位同意賠償,但不認可馮某提出的15000元的賠償數額。雙方一直僵持互不讓步。
於是,馮某向大慶市大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責任單位給付人身損害賠償金15000元。

法官經調查,發現被告對案涉路牌確實具有管理、維修和養護義務。被告委托代理人也表示,將按照法院判決在法律標准內賠償。法官考慮到原、被告的主觀意願及實際情況,發現這個案子可以調解解決,經征得雙方同意後進行了面對面調解。
調解中,馮某表示:『李法官啊,我每天在夜市擺攤,不能賣太多,但收入也算不錯,起碼能維持家用。你看現在路牌把我砸這一下,耽誤了一個多月的生意。我家的條件本來就不好,就靠我出攤掙這點兒錢生活。這段時間,我家更難了,經濟條件更緊張了。要求賠償15000元錢,我覺得並不多。』

雙方各自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後,法官耐心細致地梳理案情和證據,根據民法典規定確定賠償范圍、計算賠償數額,然後提出了調解意見,並分別做原、被告工作。被告表示,考慮原告確實困難,妻子還患有癲癇,同意賠償10000元,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原告說:『感謝法官不厭其煩地為我們調解,事情總算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