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夠做到和平分手,本是一件讓人欣慰的事,可是,協議中共同約定好的孩子撫養費,離婚後卻反悔不給付,這就說不過去了。更可氣的是,法院生效的判決擺在面前還不給錢,這事兒可沒得商量!
梁某與孟某因家庭矛盾無法調和,於2020年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女兒孟某某由梁某撫養,孟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教育費用和醫療費用梁某與孟某各分擔一半,直至孟某某大學畢業。
然而,雙方離婚後,孟某卻未按時支付撫養費,梁某多次催要無果,訴至鶴崗市向陽區法院。
不給付撫養費,法院判決
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孟某辯稱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數額高。
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孟某的收入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參照上年度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最終判令被告孟某一次性給付前期拖欠的撫養費9740元,並自2021年12月起每月支付女兒孟某某撫養費1200元,至孟某某十八周歲時止。
生效判決不履行,強制執行
判決生效後,孟某仍繼續拖欠撫養費不予給付,梁某作為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向被執行人孟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凍結文書,同時對被執行人孟某名下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依法凍結其名下銀行存款6240元。

但被執行人孟某仍拖延不執行。執行法官對孟某進行教育,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嚴重後果。被執行人孟某終於心中釋然,主動將拖欠的撫養費12140元全部給付,並承諾以後會按月及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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