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維護
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秩序
3月28日
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維護全市價格秩序提醒告誡書
按照有關規定
經營者不得從事
以下『六類』價格違法行為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價格公示制度,虛構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
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市場經營者,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可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對發現存在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
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大慶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市場價格檢查頻次和力度,嚴肅查處借疫情之機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予以聯合信用懲戒和公開曝光。
廣大市民如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2315。
(微大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