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深則魚悅,城強則賈興。良好的營商環境是吸引資金和人纔的『金字招牌』,是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制勝法寶。執行案件中,企業作為被執行人陷入破產危機,如何『執』纔能讓企業『絕處逢生、枯木逢春』?建三江人民法院給出了答案。
祁某、蔡某等申請執行人持生效法律文書向建三江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某種業公司償還欠款累計945.34萬元。
建三江法院立案執行後,依法查封、凍結了被執行人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法院在執行中了解到,被執行人某種業公司在行業內曾有良好的口碑,得到同行及消費者的認可,但因市場需求變化、經營模式守舊,導致資金周轉困難,短時間難以清償債務。巨大的還款壓力,加之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又遭逢父親離世,雙重壓力疊加,楊某流露出輕生的想法。
『竭澤而漁不如放水養魚』。
法院考慮到若強制執行,將會直接影響該公司生產經營,降低償債能力,有可能導致公司破產,也會損害申請執行人權益的實現。
『放水養魚』,讓企業重新綻放活力。一方面,法院鼓勵楊某重新振作、敢於面對人生挫折;另一方面,法院希望申請執行人考慮公司當前狀況,避免強制執行後,公司因喪失生產經營能力出現剩餘債權執行不能的情況。執行法官經多方努力,推動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被執行人用廠房提供執行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分期履行還款義務,並申請解除強制執行措施。


四年間,被執行人種業公司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對市場經濟的衝擊,轉變銷售模式再次盈利,陸續履行了所有還款義務。至此,該案最大程度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善意執行、溫度執行、因案施策、靈活變通,審慎適用各類強制執行措施,法院的這些執行理念為企業『留出路、給活路』,最大限度為企業恢復生產、持續發展創造有利條件,讓企業『涅槃重生』,重新綻放經濟活力,為龍江經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