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8日訊(記者 葛金鑫)5月28日,記者從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部門獲悉,交通大整治攻堅戰期間,交警部門重點規范十五類交通違法行為,其中對十類停車違法進行從嚴治理,全力創建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環境。

據介紹,交通大整治攻堅戰期間,哈爾濱交警部門將重點取締酒醉駕,貨車超載、闖紅燈,追逐競駛等十五類違法行為,減少交通事故隱患,保障市民安全出行。具體內容如下:
1、整治違法停車;
2、打擊酒駕、醉駕、毒駕;
3、打擊改裝車、拼裝車違法;
4、打擊小型客車、摩托車追逐競駛、炸街炫技違法;
5、整治涉牌涉證違法;
6、治理超標電動車、港田車違法;
7、整治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違法;
8、打擊貨車超載、闖紅燈違法;
9、查處客車超員違法;
10、查處公交車違法;
11、治理機動車不禮讓行人違法;
12、治理機動車壓實線變道違法;
13、治理『僵屍車』;
14、整治行人違法;
15、整治非機動車違法。

同時,在靜態交通整治方面,交警部門重點取締市民反映強烈的不按規定方向停車,雙排、多排停車等違法亂象,綜合治理『停車亂』、『停車難』等問題,並列舉十類靜態交通整治重點。
1、人行道上不按泊位停車以及不按規定方向停車;
2、嚴管街路段停車;
3、道路左側或中間、綠化帶停車;
4、雙排、多排停車;
5、佔用公交站臺停車;
6、黃色網狀線、導流線、人行橫道線停車;
7、佔壓人行道盲道停車;
8、橋下空間非泊位停車;
9、小區消防通道停車;
10、其他有禁停標志路段停車。

此外,隨著機動車使用頻率的提昇,規范、文明停放車輛成為每一名駕駛人的必修課,也是營造更加安全、有序道路交通環境的必要條件。駕駛人停車時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交通大整治攻堅戰期間,請廣大市民共同積極參與配合,展現哈爾濱市民的良好素質,提昇城市文明形象,按照我市『七大都市』總體戰略部署,與公安交管部門一道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建設幸福美麗的家園,為推動哈爾濱發展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