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往往是有組織犯罪的繼續,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近年來,黑龍江全省法院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洗錢違法犯罪,加強部門協作,共同健全洗錢風險防控體系,為營造全社會反洗錢良好氛圍提供助力。
幫人收購銀行卡並操作轉賬真能賺大錢?
2020年12月,劉某(另案處理)讓孫某以幫忙收購銀行卡、找人用手機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洗錢』。2021年1月,孫某糾集、僱傭多人,分別負責開車、與上線聯系、用手機銀行轉賬以及為提供銀行卡的人發放報酬等,期間獲得幾千元至幾萬元不等非法利益。

孫吳縣法院認為,孫某等七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五年四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協助親屬進行洗錢惹來牢獄之災
被告人於某某之母郝某某系某醫院的實際經營者。2013年至2016年,郝某某通過虛假手段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資金,騙取集資參與人集資款數額特別巨大,並於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將2537萬餘元集資款轉入於某某賬戶。於某某明知郝某某轉入自己銀行賬戶的資金系犯罪所得,仍協助郝某某掩飾、隱瞞錢款來源和性質,將巨額資金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
大慶市薩爾圖區法院認為,於某某明知其母親郝某某轉入其銀行賬戶的資金與財產狀況明顯不符,仍通過銀行轉賬、投資理財、生活消費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其行為構成洗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宣判後,於某某上訴,大慶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幫助轉移他人受賄款難逃法律追責
2007年3月至2013年11月,王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0萬餘元。王某某通過被告人楊某的親屬,采取轉賬、轉存的方式將其受賄所得轉給楊某。其間,楊某協助王某某轉移與其職業收入明顯不符的錢款,在自己操控的多個賬戶內通過劃轉、轉存、投資理財、購置房屋等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楊某所得收益共計3萬餘元。

大興安嶺地區松嶺區法院認為,楊某明知是貪污賄賂犯罪所得,仍通過提供資金賬戶、轉賬、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資金,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其行為構成洗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
什麼是洗錢?
洗錢,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換財產形式、協助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簡單地說,洗錢就是將非法收入及其收益合法化的犯罪行為。
洗錢有哪些危害?
洗錢犯罪產生的直接危害在於為犯罪分子隱藏和轉移犯罪所得提供便利,進一步為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助長更嚴重、更大規模的犯罪活動。其次,洗錢會滋生地下金融活動,使大量非法收益在正規經濟體系之外循環,造成資金無規律流動,衝擊正常經濟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削弱國家宏觀調控效果,危害經濟健康發展。此外,洗錢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受賄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對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構成嚴重威脅,敗壞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
我們如何遠離洗錢?
1.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應拒絕在地下錢莊、非法網絡支付等非法機構中從事金融活動,避免可能為犯罪分子和恐怖勢力轉移資金、清洗『黑錢』提供幫助,甚至構成犯罪。為了保障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應盡量選擇可靠、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業務。
2.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賬戶、銀行卡、U盾和支付二維碼。
若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重要身份證明或金融交易工具,將可能產生以下不良後果:
被他人盜用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成為他人金融詐騙犯罪的『替罪羊』;個人誠信狀況受到合理懷疑;個人聲譽和信用記錄因他人的不正當行為而受損。
3.不要用自己的賬戶為他人提現。
提現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錢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誘惑,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或公司賬戶為他人提取現金,為他人洗錢提供便利。請切記,賬戶將如實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請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4.積極舉報他人洗錢行為。
我國《反洗錢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公安機關舉報洗錢活動。同時規定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