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黑龍江省法院  >  法院動態
搜 索
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 勞動者受傷如何賠償?
2022-05-25 08:32:23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極光新聞

  日常生活中,除了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個人之間也可能形成勞務關系,正如我們通常了解的單位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可以被認定工傷,單位具有賠償的責任。但是,如果是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提供勞務者在勞務時受到傷害,該向誰主張損害賠償?

  2021年6月,張某在哈爾濱市道外區團結鎮招募工人分揀廢品,蘇某及一眾村民聞訊前來。張某與眾人約定,勞務費日結,每日200元,並介紹了工作地點和內容,蘇某等十餘人欣然同意。

  在整理廢品時,蘇某不慎踩入籮筐,身體傾斜,身旁堆放的一捆塑料瓶掉落,砸中其小腿導致受傷,經診斷為脛骨骨折。蘇某住院治療20日,共花費手術費、診療費等約3萬餘元,出院後休息數月無法勞動。蘇某要求張某支付醫療費及誤工損失未果,遂將張某起訴至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醫療費及誤工損失、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共計7萬餘元。

  按照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張某與蘇某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張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僱傭蘇某分揀、堆放垃圾,但在蘇某從事勞務之前,未對其進行風險提示和基礎培訓,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導致蘇某受傷,具有過錯責任。蘇某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忽視了從事該項勞務的危險性,未盡到注意義務,亦未主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幾率,亦具有相應的過錯,依法應當減輕責任方的賠償責任。

  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結合本案案情及原、被告雙方在此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確定張某承擔70%的主要責任,蘇某自負30%的次要責任,判決張某承擔各項費用合計五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目前,社會上存在大量的勞務僱傭現象,各行各業提供勞務者受害事例頻發,接受勞務者多為規模較小的企業或個人,存在著設施不健全、疏於管理、安全保障措施較少、風險意識薄弱等問題,一旦發生事故,對雙方均會產生困擾。

  法官提醒:提供勞務者要進一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注意提昇自身勞動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識。接受勞務者應通過正規途徑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從源頭上預防、減少事故發生。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