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促進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我辦起草了《個人信息出境標准合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過信函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15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數據管理局,郵編:100048,並在信封上注明『個人信息出境標准合同規定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29日。
附件:個人信息出境標准合同規定(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2年6月30日
個人信息出境標准合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促進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簽訂個人信息出境標准合同(以下簡稱『標准合同』)。
個人信息處理者與境外接收方簽訂與個人信息出境活動相關的其他合同,不得與標准合同相衝突。
第三條 依據標准合同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應堅持自主締約與備案管理相結合,防范個人信息出境安全風險,保障個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第四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過簽訂標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一)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
(二)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0萬人個人信息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
第五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前,應當事前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范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
(二)出境個人信息的數量、范圍、類型、敏感程度,個人信息出境可能對個人信息權益帶來的風險;
(三)境外接收方承諾承擔的責任義務,以及履行責任義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個人信息的安全;
(四)個人信息出境後泄露、損毀、篡改、濫用等的風險,個人維護個人信息權益的渠道是否通暢等;
(五)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法規對標准合同履行的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個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項。
第六條 標准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名稱、地址、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等;
(二)個人信息出境的目的、范圍、類型、敏感程度、數量、方式、保存期限、存儲地點等;
(三)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與義務,以及為防范個人信息出境可能帶來安全風險所采取的技術和管理措施等;
(四)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法規對遵守本合同條款的影響;
(五)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以及保障個人信息主體權利的途徑和方式;
(六)救濟、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
第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標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標准合同;
(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
個人信息處理者對所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標准合同生效後個人信息處理者即可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
第八條 在標准合同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重新簽訂標准合同並備案:
(一)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目的、范圍、類型、敏感程度、數量、方式、保存期限、存儲地點和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用途、方式發生變化,或者延長個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法規發生變化等可能影響個人信息權益的;
(三)可能影響個人信息權益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參與標准合同備案的機構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規定的,有權向省級以上網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網信部門發現通過簽訂標准合同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不再符合個人信息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個人信息處理者終止個人信息出境活動。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立即終止個人信息出境活動。
第十二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按照本規定與境外接收方簽訂標准合同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網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損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責令停止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備案程序或者提交虛假材料進行備案的;
(二)未履行標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的;
(三)出現影響個人信息權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