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盛夏季節,帶漁具去江邊垂釣是個不錯的休閑方式,可是有人卻因捕魚被判了刑,這是怎麼回事?
2021年5月29日凌晨1時許,王某在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龍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內,使用地籠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並扣押了地籠及捕獲的水產品31.7公斤。
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黑龍江水產研究所鑒定,王某捕魚使用的『地籠』屬於散布倒須籠壺類,學名為定置串聯倒須籠,網目尺寸0.5cm。根據《黑龍江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有關問題的規定》,『地籠』是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屬於禁止使用的漁具。因『地籠』孔眼細小,幼魚、幼蝦進去後很難逃脫,對魚類資源的破壞無法估量。

2022年6月17日,大慶市龍鳳區法院對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庭審前,法官耐心地對王某進行釋法析理,讓他進一步認識到自己錯誤的行為和對環境的危害性,王某表示不會再犯。經審理,王某違反我國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依法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王某拘役二個月。同時,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地籠四個,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廣大群眾一定要樹立法律底線思維,自覺保護生態環境,為構築水更綠、山更青、天更藍的綠色龍江貢獻自己的力量。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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