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熱戀期間
相互轉賬是常有的事
可一旦雙方分手
很多情侶就『因愛生債』
要求對方返還
戀愛期間的支出費用
那麼問題來了
情侶在戀愛期間的轉賬
分手後能否主張返還?
近日,雞東縣法院
審理了一起財產糾紛案件
何某與李某相識相戀。戀愛期間,何某將錢款存放在李某處,需要用錢時,李某再轉給何某。何某還送給李某項鏈,戒指,手機等貴重物品。雙方分手後,何某向李某要求返還。未果後,何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某立即返還彩禮款10萬元及貴重物品。

法院查明,2020年1月,雙方開始正式交往,於2021年10月分手。戀愛期間,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轉賬數十次共計87000餘元。2020年9月,原告通過其友給被告李某轉賬20000元。被告通過微信向原告轉賬百餘次共計119000餘元,原告送給被告李某空調一臺、黃金戒指一枚、苹果手機一部。原告姐姐送給被告彩金項鏈一條。
法院認為
彩禮一般是指按照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本案中,原被告間頻繁轉賬,不能認定往來款項系彩禮,原告亦不能舉證證明,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彩禮10萬元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案涉空調、戒指等物品系原告基於表達愛意和增進感情的物質載體,是贈與而非彩禮性質。因贈與已實際轉移給被告,且不符合法定可撤銷的情況,應不予返還。被告同意返還空調,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行為,予以支持。法院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返還空調,駁回何某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