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政風熱線》開通連麥律師版塊,在這裡,主持人與律師帶大家一起了解法律常識,解決煩心事兒!
【網友王先生】
我是一家教育培訓公司的員工。2022年3月份,准備到三亞旅游,領導說特殊時期應盡可能減少外出引發的防疫風險,當天下午,公司在工作微信群內告知全體員工,出省需向公司報備,違反規定一經發現堅決予以開除,我也回復了『收到』。但由於票都定好了,也將行程改為周邊自駕游,於是我就直接出發了,也沒有和領導報備,過了兩天回來照常上班。後來公司發現了這件事兒,經工會同意,解除了與我的勞動合同。想諮詢,以這種理由辭退合法嗎?我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今天《黨風政風熱線》的節目現場,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潤邦給予了答復。
【律師說法】
用人單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依據國家防疫政策要求員工上報行程,是配合國家有效防控疫情的舉措。基於疫情防控的規定具有一定臨時性、時效性,公司在微信群中群發通知疫情防控期間出省須報備,系以公示方式告知疫情防控期間規定,符合防疫形勢需要,可以視為生效的企業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通知一並言明違反規定的後果,王先生收悉後理應遵守。然而王先生隱瞞行程,明知故犯,增加了公共衛生安全隱患。
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員工存在重大過失情況下的單方解除權,所以,公司以王先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公司的做法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屬於管理權正當行使范疇。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單位存在過失情況下,纔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比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情況。王先生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單位作出辭退決定後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黨風政風熱線小貼士】
疫情期間,行程報備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義務。千萬不要懷有僥幸心理,瞞報行程。每一個公民都應該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認真落實防控措施,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否則不僅會給防疫工作帶來麻煩,也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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