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可仍有部分人抱有僥幸心理
認為只要自己沒有酒後開車就行
卻放任別人酒後開車
還心安理得的坐著
今天的案例告訴大家
這種情況也將受到刑事處罰
紅興隆法院於2022年9月28日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程某、金某危險駕駛一案,就是這類情況。
2021年9月4日11時,程某與金某相約一起喝酒,酒後程某表示自己家玉米被盜,二人一起乘坐面包車到公安機關報警。然後,二人回到程某家中聊天。14時,公安民警電話告知程某,他們已經到達被盜玉米地現場,讓程某到現場指認。程某說他喝酒不能騎摩托,讓金某騎摩托帶著他去。

金某駕駛摩托車拉乘程某前往玉米地。二人到達後,公安民警聞到金某身上有酒味,詢問金某是否飲酒了,金某承認飲酒。隨後,交警到現場對金某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兩次檢測結果分別為129毫克/100毫昇、142毫克/100毫昇,經鑒定: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4毫克/100毫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紅興隆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金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程某供述自己酒量比金某好,程某也確實比金某清醒,知道自己喝酒了不能開車,卻荒唐的讓一同飲酒的金某開,認為這樣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聰明反被聰明誤。程某與金某一同飲酒,程某將無號牌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資質的金某在道路上行駛,並乘坐該車輛,系本案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程某、金某案件告訴我們,危險駕駛罪不僅僅是駕駛人自身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此罪,當明知他人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道路千萬條
安全第一條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切莫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