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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從業禁止制度 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2022-11-17 20:25:24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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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憑借高學歷開辦補課班,不料卻利用補課之機猥褻未成年學生;學校的安保人員竟因為民間糾紛手持菜刀去砍人,如何保護未成年的『你』?如何杜絕潛伏在未成年身邊的危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聯合發布《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強制猥褻,禁!

  2022年11月16日下午,大慶高新區法院少年法庭對一起強制猥褻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同時,禁止被告人張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大慶高新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大學畢業後無正式工作,後獨自在大慶開設一家中小學生課外輔導班。2022年7月6日,張某利用其為一名剛滿14周歲的男學生小劉單獨補課之機,強行實施猥褻。當日晚上,被害男孩家人報案,7月8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為學生授課期間,本應履行教書育人的責任,但其利用『一對一』輔導之機,違背他人意志,以脅迫的方法強制猥褻一名未成年男學生,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應予懲處,同時禁止被告人張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見》規定

  《意見》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適用從業禁止、禁止令規定的具體規則;規定了在教職員工犯罪案件的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送達裁判文書;明確了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與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處理、處分和處罰的關系,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明確了裁判規則。

  根據《意見》規定,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官有話說

  張某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專業教職人員,本應堅持師德為上,知榮明恥、嚴於律己、教書育人,但其行為嚴重違背了職業道德,破壞正常教學秩序,損害了教師形象,其主觀惡性明顯,社會危害性大。為預防再次犯罪,法院依法宣告終身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

  提醒廣大家長,要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性教育,幫助未成年人了解預防性侵害相關知識,密切關注未成年人心理狀態和行為表現,築牢預防性侵害的安全『護欄』,全面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故意傷害,禁!

  2022年11月16日,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案依法開庭並當庭宣判,以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刑罰;同時,禁止被告人張某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2月4日,被告人張某某因民間糾紛,持菜刀將被害人於某某砍傷,致於某某一處輕傷二級、三處輕微傷。當日,張某某主動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系黑河某學院外聘的安保人員,該學院在校學生年齡范圍為14周歲至22周歲。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實施故意傷害犯罪時系黑河市某學院外聘的安保人員,且該學院有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為切實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搭建未成年人保護的『隔離帶』和『防火牆』,對實施暴力傷害犯罪的教職員工應嚴格執行從業禁止制度。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某宣告從業禁止。

  《意見》規定

  《意見》第2條明確了對犯罪的教職員工判決從業禁止的具體規則。教職員工犯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的工作。《意見》規定的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犯罪,范圍包括強奸罪,負有照顧職責人員性侵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虐待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根據本款規定,對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教職員工判決從業禁止,並不要求其必須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

  此外,《意見》所稱的教職員工,是指在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工作的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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