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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類行為將被依法重罰!大慶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全市生產經營者
2022-12-15 09:05:10 來源:大慶日報  作者:張楊 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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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12月14日

記者從大慶市市場監管局獲悉

為進一步規范

大慶市醫藥用品等

涉疫物資價格和競爭行為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

市場監管局對以下9大類行為

告誡、嚴查、重罰

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檢查

  具體如下:

  一、不得違反自願、平等、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商業道德,依法合理制定價格,開展公平競爭。

  二、不得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不得哄抬價格。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涉疫物資。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四、不得價格欺詐。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不得實施虛假優惠折價或者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違法行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五、不得串通漲價。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不得價格歧視。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七、不得虛假宣傳。不得對經營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相關公眾。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字號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誤導消費者,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九、不得商業詆毀。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全市有關生產經營者

盡快開展自查自糾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執法檢查

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

將依法從重處罰並公開曝光

市民若發現違法線索

可撥打12345、12315投訴舉報

責任編輯:王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