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誰來承擔責任,這是幼兒園和家長共同關注的問題。

希望今天的案例能讓幼兒園和家長引以為戒,多一份警惕,多一份保護。共同為孩子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2021年10月18日,小美進入某幼兒園學習。10月25日上午,幼兒園老師帶領幼兒玩滑梯時,小美從滑梯頂部跌滑至滑梯底部,並造成摔傷。
當時,幼兒園兩名負責孩子安全的老師均未在滑梯滑道附近。小美摔下來後,老師A將小美扶起檢查。後幼兒園園長聯系小美家長後,將小美送往醫院。小美在醫院住院治療七天,小美的母親一直護理孩子,出院時,小美家支付住院費23017.94元。2022年7月27日,經鑒定,小美髁骨骨折,達到傷殘十級。小美將幼兒園訴至綏芬河市法院。
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綏芬河市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美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其在幼兒園期間,由幼兒園履行對幼兒的看護、教育、管理職責。被告組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玩滑梯,幼兒從高處向下滑,本身具有一定的活動風險,老師應在滑道旁進行保護,以免幼兒在高處發生危險。原告從滑梯高處摔下時,兩名負責安全的老師均不在側,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
由於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免責理由不成立,故對小美在幼兒園期間受傷,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