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22年度刑事審判典型案例。

冒用胞姐身份多次出國以身試法難逃法網恢恢——許某某偷越國境案
被告人許某某冒用其雙胞胎姐姐許某甲身份辦理護照,並且持此護照在2015年4月26日自北京機場偷越國境去往日本,2015年5月10日自日本偷越國境入境中國北京;2018年11月16日自濟南偷越國境去往泰國;2018年11月22日自泰國偷越國境入境中國濟南。2015年4月至2018年11月,許某某以探親、旅游名義先後偷越國境共計4次。
被告人許某某於2022年2月1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行為。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護照,偷越國境,情節嚴重,構成偷越國境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許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宣告緩刑對被告人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對其可宣告緩刑。依法認定被告人許某某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水者火之備,法者止奸之禁也』。本案是懲治偷越國境犯罪,維護國境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國(邊)境安全關系著祖國的安全發展和人民的安居樂業,非法偷越國(邊)境不僅是對我國國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而且極易成為其他犯罪的手段,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人冒用其雙胞胎姐姐身份辦理護照,偷越國境三次以上,情節嚴重,應當依法予以打擊懲治。南崗區法院依法審理此案作出公正判決彰顯刑事審判擔當,有效打擊偷越國境犯罪,為維護出入境管理秩序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乘客毆打司機釀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終獲刑——李某某妨害安全駕駛案
2021年7月31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乘坐218路公交車,行至哈爾濱市南崗區躍興街附近時,因瑣事與該公交車司機冷某某發生口角並相互辱罵。在公交車行駛中,李某某用拳頭毆打冷某某右側面部,致使其身體失去平衡,導致公交車將停靠在路邊的另一輛公交車撞損。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乾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依法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律者,定分止爭;法者,遷善遠罪』。本案是依法懲治乘客妨害駕駛行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因乘客侵擾司機駕駛行為而造成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時有發生,甚至釀成車毀人亡重大事故,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依法打擊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的妨害駕駛行為,進一步加大公共交通安全秩序法律保障力度。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本案中,被告人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導致公交車失控撞向其他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因為瑣事一時衝動而險些釀成大禍,背後是對公共安全的漠視,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輕視。維護公共安全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尊重他人權益是和諧社會的前提。全民守法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是建設法治社會的系統工程。本案警示廣大群眾,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尊重駕駛人員,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必將受到法律懲處。通過刑事司法實現積極的一般預防,培育具有尊重權利意識的公民,讓法治精神真正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
斬斷房產中介斂財之橋挽回普通百姓血汗之錢——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劉某、馬某合同詐騙案
被告單位哈爾濱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於2005年1月3日登記成立,被告人劉某系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馬某系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業務。某公司在哈爾濱市南崗區、香坊區、道裡區等多地陸續開辦200餘家分店,經營范圍是房地產經紀、房地產諮詢、商品房銷售代理、接受委托從事房屋租賃、物業管理等。
某公司自2012年起開始經營虧損,且劉某又私自將該公司收取的客戶購房資金挪作他用及個人消費,某公司出現巨額虧空。某公司在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情況下,仍誘騙被害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騙取被害人財物。在相關部門作出不允許中介機構或個人收取客戶資金,資金必須存入資金監管賬戶的規定後,某公司為了使用客戶資金,未按照該規定執行將客戶資金存入資金監管賬戶。
截至2019年6月5日,某公司先後騙取被害人郭某某、崔某、宋某等1127人人民幣19?903.92萬元。2019年6月21日,劉某、馬某被傳喚至公安機關。案發後,某公司返還被害人房款6?244.728075萬元。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劉某為被告單位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馬某為被告單位總經理,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劉某系被告單位某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資金均由其支配,其明知公司早已虧損經營,佔用了大筆客戶資金,還私自將公司收取的巨額的客戶購房資金用於個人使用、消費,導致公司沒有能力履行合同,亦無法返還收取的客戶資金,其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馬某系被告單位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業務。雖然公司財務由劉某掌管,但在大量客戶因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而要求公司返還購房款時,馬某就應當知道公司或劉某可能佔用了客戶資金,公司已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馬某仍繼續要求公司員工繼續簽訂合同,收取房款。最終公司沒有能力履行合同,亦無法返還收取的客戶資金。馬某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依法認定被告單位哈爾濱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被告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馬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責令被告單位哈爾濱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被告人劉某、被告人馬某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13 659.191925萬元。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器。本案是回應人民群眾期盼,打擊房地產中介公司合同詐騙犯罪,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單位及二被告人在已經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仍誘騙被害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逃避資金監管,將公司收取的巨額客戶購房資金用於個人使用、消費,造成『賣房人沒拿到錢,買房人沒拿到房』的人財兩空境地,嚴重擾亂了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住房,承載著安全與穩定,是個人生活的基本條件。一筆購房款往往意味著一家人的經年積累與希望,政府對房地產市場予以監管正是對於民生的基本保障。不法經紀公司逃避政府監管侵吞百姓購房款,引起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南崗區法院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熱切期盼,打擊合同詐騙犯罪,有力追贓挽損,保障民生,溫暖民心,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重拳打擊涉農犯罪嚴密守護黑土糧倉——侯某某、王某某、付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201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付某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擅自決定將哈爾濱市南崗區某村烈士墓地塊中的東北方向地塊耕地上的黑土剝離,准許他人在此處有償傾倒建築垃圾,共非法獲利人民幣1?131?871元。經鑒定,某村烈士墓地中的東北方向地塊由於進行垃圾填埋平整土地,致使農田生態系統土地完全損壞,破壞種植條件,造成一般農田損毀,面積為112.26畝。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付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依法認定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付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黑龍江省級以上媒體發表經本院認可的公開道歉聲明;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將哈爾濱市南崗區某村烈士墓地塊中的東北方向地塊中被三被告人毀壞的耕地112.26畝,恢復達到復墾復耕的狀態。
『民以食為天,糧以土為本』。本案是依法打擊非法佔用耕地,保護黑土地資源的典型案例。東北黑土區是我國重要的糧食生產基地,是我國糧食安全名副其實的『壓艙石』。保護黑土耕地資源是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基礎,也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環節。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黑土地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最嚴厲手段打擊破壞黑土耕地資源犯罪。同時,《黑土地保護法》規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黑土地面積減少、質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治理修復、賠償損失』。本案中,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當地的耕地資源和生態環境,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本院判令三被告人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將被佔用的耕地恢復到復墾復耕的狀態,彰顯了刑事司法的法益恢復理念,發揮了恢復性司法對自然資源保護的特有作用,以刑事力量打擊破壞耕地資源犯罪,有效保護黑土耕地資源,有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無良商家假冒品牌白酒刑事重劍保護知識產權——周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18年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周某以低於市場價格購進假冒『貴州茅臺』品牌53度飛天茅臺白酒,並將購進的白酒存放於位於哈爾濱市南崗區的住處。期間,周某采用電話、微信等方式向朱某、高某某、謝某某等人銷售白酒,並按照客戶的要求通過快遞方式將白酒發往客戶指定的地點。周某甲采用微信方式向彭某某、劉某某銷售白酒後,由周某將白酒郵寄至彭某某、劉某某指定的地點,周某獲得貨款後,按每箱人民幣500元的價格給付周某甲提成款。經哈爾濱裕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周某銷售53度飛天茅臺白酒每箱采購金額為人民幣960元,自2018年2月至2021年5月周某銷售給朱某、高某某、謝某某、彭某某、劉某某等五人53度飛天茅臺白酒共計1?026瓶,贈送53度飛天茅臺白酒共計488瓶,采購金額共計人民幣245?440元,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61?068元,實際收款金額共計人民幣560?568元;采購金額與銷售金額差額為人民幣315?628元,采購金額與實際收款金額差額為人民幣315?128元。周某甲銷售53度飛天茅臺白酒,周某以每箱人民幣500元給周某甲返款,根據微信交易流水周某甲收到周某返款金額人民幣9?500元。
經偵查,被告人周某於2021年7月6日在哈爾濱市南崗區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於當日在周某住處扣押53度飛天茅臺白酒138瓶,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認,公安機關扣押的白酒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南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巨大,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依法懲處。依法認定被告人周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黑01刑終544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本案是准確認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保護注冊商標所有人的知識產權,打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要素從『銷售金額』變為『違法所得及其他嚴重情節』,規范的發展變化產生了罪量標准適用、不同罪名的區分等法律規范適用新問題。本案中,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違法所得數額』限定為『銷售金額』減去『進貨金額』,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數額和社會危害性,對其依法量刑並判處罰金適當。本案中,周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巨大,共計1500餘件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流入市場,極易造成混淆,影響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乾擾注冊商標許可和保護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具有強制力和威懾力的方式,有力打擊侵犯注冊商標犯罪,為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
黑惡勢力侵蝕校園鏟除毒瘤護『未』成長——於某某開設賭場案
2000年1月至2017年8月間,吳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某門市房開設賭博游戲廳,通過安某聯系渠道購買游戲機,先後安排被告人於某某與馬某某、李某某、張某(均另案處理)負責輪流帶班管理,並將游戲廳收入交給吳某,2013年,於某某參與游戲廳經營。經查,該游戲廳內有賭博機40餘臺,每日平均收入1萬餘元。經查,2014年3月16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某派出所對該門市游戲廳進行查處,張某受人指使冒充該游戲廳老板接受行政處罰,使吳某等人違法活動逃避法律制裁。
2015年至2017年8月間,安某和吳某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某電玩城開設一家賭博游戲廳,安排被告人於某某與馬某某、李某某、張某、趙某某輪流管理該處與某街游戲廳,每天游戲廳收入交給吳某。經查,該游戲廳有賭博機20餘臺,每日平均收入1萬餘元。該賭博游戲廳距離哈爾濱市某中學500餘米、哈爾濱市某小學500餘米。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情節嚴重,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經查,被告人於某某明知安某、吳某經營賭博性質游戲廳,仍在賭博游戲廳內管理服務員、收錢和給玩家退返水錢,為游戲廳經營提供直接幫助,其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上述事實有證人關某某、任某、鍾某某等人的證言證實,有同案行為人馬某某、趙某某等人的供述予以佐證,上述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鏈條。依法認定被告人於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立善防惡謂之禮,禁非立是謂之法』。本案是鏟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防止黑惡勢力向未成年人滲透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安某與吳某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共同經營涉案游戲廳,吳某負責日常經營,被告人於某某受吳某指揮參與賭場管理。未成年人處於人生觀和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如果受到黑惡勢力侵蝕,可能會成為黑惡犯罪的受害者甚至參與者,不僅危害社會而且貽害終生。因此,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提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組織犯罪侵害。本案中,被告人參與經營的賭博游戲廳距離中小學僅500餘米,極易引誘未成年人沾染賭博陋習,形成扭曲的價值觀念,被黑社會性質組織侵害或者利用,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南崗區法院不斷深化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成果,深入分析黑惡案件背後的發生原理,注重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引導保護未成年人,定點發力實現源頭治理,堅持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的刑事審判推進掃黑除惡斗爭,努力鏟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杜絕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執行利劍霜刃未試司法權威有效彰顯——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7年7月30日,南崗區法院作出某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支付張某龍借款本金120萬元及利息。2017年11月13日,該判決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序,張某某在明知該生效判決沒有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於2018年9月30日將某公寓2號庫211號的車位出賣,獲利人民幣135?000元,且未及時向南崗區法院申報車位買賣情況及銀行賬戶變動情況。2018年11月3日,張某某因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南崗區法院司法拘留15日,後張某某仍未履行申報及還款義務,2020年7月17日,張某某因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南崗區法院罰款5萬元。張某某在經南崗區法院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生效的判決。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法院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故意將可執行財產予以變賣轉移,造成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本案是刑事司法破解執行難題,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典型案例。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的初心,更是刑事審判的使命。本案中,被告人在變賣車位後通過種種手段轉移資金,企圖逃避執行。本案被告人是無數『老賴』的縮影,他們的不法行為制造了極大的『執行難題』。近年來,南崗區法院部署開展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並協調公安、檢察等單位專題會商,對案件立案標准、證據采信、入罪條件等核心問題達成共識,充分凝聚打擊拒執罪的工作合力,對拒執案件快移、快偵、快訴、快審,充分發揮了解決執行難的聯動機制優勢,彰顯了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通過執行與刑事內外聯動,以刑事司法破解執行難題,切實保障群眾合法利益,提昇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增強人民法院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給裁判以力度,給執行以溫度,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