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31日訊(記者 劉嘉)記者從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獲悉,2022年,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共辦理行政處罰案件524件,罰款9190萬元。近日,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具有典型意義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偷排超標有毒污染物、偽造監測數據、違法佔用濕地等方面。
案例一、哈爾濱某防水公司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哈爾濱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產防水材料過程中,用水噴淋原理過濾生產中產生的廢氣,經過濾後的油水混合物屬危險廢物(石油烴類物質)。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規定安裝油水混合物淨化處理設施,也未將油水混合物交由專業危廢處置機構處理,放任其公司廠長隨意傾倒危險廢物。2018年至2019年間,傾倒油水混合物重約20餘噸。經鑒定,土壤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30萬元。2020年以來,姜某串通哈爾濱市香坊區相關部門人員將該公司產出的油水混合物傾倒在排雨水井內,傾倒的污染物通過該井流入馬家溝河,造成河水嚴重污染。經鑒定,地表水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60萬元。現馬家溝污染區域已修復完畢,清除污染費用及環境應急檢測費用合計36.2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三個月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5萬元至5千元不等罰金;判處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賠償生態環境損害、環境檢測和清理馬家溝污染費用共計人民幣126萬餘元;責令通過全省范圍內發行的紙質媒體或電視臺公開賠禮道歉。
案例二、哈爾濱市某塑料制品廠非法經營危險廢物案
哈爾濱市道外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哈爾濱某塑料制品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將非法收集的大量廢機油桶等塑料制品堆放在裸露地面,後經水洗、加熱、造粒等工藝進行處置利用。
經調查,現場含有廢機油桶的廢舊塑料打包壓塊5.7噸、廢機油桶和其他廢舊塑料混合包裝物2.07噸,共計7.77噸。哈爾濱市道外區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開展檢測,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和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結果,認定現場發現的物品為危險廢物。該塑料制品廠涉嫌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經營活動。
該塑料制品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哈爾濱市道外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至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做進一步調查處理。該塑料制品廠已停產關閉,廠內設備、原料、產品已清理完成。
案例三、齊齊哈爾市周某某偷排超標有毒污染物案
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現場檢查發現,齊齊哈爾某農場生活污水處理廠存在排放的廢水釋放刺鼻異味、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在線監控數據異常、生產臺賬記錄不清等問題,經現場采樣,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對企業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流程。為查找超標原因,追溯可疑污水來源省、市兩級執法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生活污水處理廠周邊全部工業企業、居民區及污水井管道進行排查,啟用無人機巡查並調取問題點位井附近『天眼』監控攝像頭,鎖定了嫌疑吸污車。通過聯合市公安局對橡膠廠進行突擊夜查,最終確定了周某某未辦理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等經營許可手續,私自將生產膠粉產生的廢水存入兩個藍色大罐中,並僱傭吸污車將藍色大罐中的廢水抽排至北大荒康莊路污水廠西500米的污水井中的違法事實。
周某某涉嫌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有毒水污染物,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檢察部門也已提前介入,計劃進行公益訴訟。
案例四、佳木斯市樺川縣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偽造監測數據案
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樺川縣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污水總排口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檢查,在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操作日志中發現多次修改痕跡,執法人員調取了自動監測站房門口的監控視頻,並對樺川縣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技術員李某和該企業自動監測設備第三方運營單位運營人員欒某進行了詢問,三人均否認修改過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執法人員立即對監控視頻和設備修改記錄進行比對排查,並對在設備修改時段曾出入過自動監測站房的翁某、李某、王某、趙某進行分別詢問,最終李某承認曾修改過總磷自動監測設備的斜率,並指導趙某修改了總氮自動監測設備截距。
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將該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相關證據收集完畢後,將該案件移送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依法處理,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依法立案後移交樺川縣人民檢察院,向樺川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3月11日,樺川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判處樺川縣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欒某、鄭某、李某、王某、趙某污染環境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共計判處罰金7萬元。
案例五、大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大慶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周邊空氣中異味較明顯,經執法人員對該區域涉氣企業排查,確定異味來源為大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慶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急管理與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夜間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環評批復要求其產生的廢氣采取『一級酸洗+兩級水洗』方式進行處理後排放。現場檢查時,該公司一級酸洗設施的加酸噴淋泵停用,2個降溫釜、4個結晶釜內產生的廢氣未經一級酸洗設施處理,直接進入兩級水洗設施處理。該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大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自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日內,修復廢氣處理設施中的加酸噴淋泵,拆除第一級水洗罐廢氣進口處的一個直徑約15厘米的敞口塑料管,按照項目環評批復和環保驗收要求產生的廢氣全部經『一級酸洗(5%鹽酸溶液)+兩級水洗』處理後,通過15m高排氣筒排放,對該企業處罰款20萬元,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行政拘留。
案例六、雞西市某非法染料加工廠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雞西市生態環境局聯合雞西市公安局對梨樹區穆棱礦平崗委某非法染料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現場未生產,無工商營業執照及任何環保手續。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廠於2021年10月開始建設,2022年3月初建設完成,截至現場檢查時共調試生產20天。正常生產時每天產生50噸左右生產廢水,該廠通過暗管將生產廢水排放至廠區西側坑塘內存放,待水位達到一定位置後,僱傭罐車拉運至牡丹江市八面通?子溝四隊的廢棄礦井內和雞西市恆山區義安村原磚廠內廢棄礦井內。執法人員現場對廠區西側坑塘中廢水進行采樣,采樣檢測結果顯示生產廢水中銅離子含量為376 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9-1996)中總銅排放標准限值10倍以上。該廠負責人將生產廢水未經處理通過暗管排放坑塘內存放,並將坑塘內存放廢水拉運外環境排放,存在環境污染行為的主觀故意。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雞西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該工廠處罰款人民幣60.8萬元,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行政拘留。
案例七、七臺河市某石墨加工企業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七臺河市生態環境局聯合七臺河市公安局、七臺河市新興生態環境局、七臺河市勃利生態環境局、勃利縣公安分局分別對勃利縣、新興區轄區內石墨加工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某企業將生產石墨過程中壓濾產生的廢水利用地下井、旱廁進行偷排,或直接排放至人工林地,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控制,並對生產原料、產品、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同時,聯系七臺河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監測人員對現場的生產廢水進行采樣,經檢測,現場廢水的汞、砷、鉛、鎘、鉻等重金屬指標均存在超標,最高超出指標限值68倍。
該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七臺河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至七臺河市公安局,目前,共計抓捕犯罪嫌疑人30餘人,刑事拘留8人。
案例八、鶴崗市某煤化工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鶴崗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鶴崗市某煤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同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技術人員對熄焦池的清水池進行現場采樣,監測報告顯示化學需氧量805mg/L,石油類3.46mg/L、揮發酚16.6mg/L,三項指標均超出《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6171-2012)表2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4.37倍、0.384倍和54.3倍。該企業行為涉嫌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水污染物。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鶴崗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實施限制生產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降低產量40%、減輕生產負荷40%,並對該企業處罰款65.6萬元。
案例九、鶴崗市某水庫管護中心違法佔用濕地案
鶴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根據移交的鶴崗市某水庫管護中心涉嫌違法佔用濕地案件線索進行現場檢查核實,發現該管護中心未經審批在清源湖景區內違規建設2處斑塊建築物,該2處斑塊所處位置在黑龍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名錄》內,斑塊內有臨時建築物和附屬娛樂設施,涉嫌違法佔用濕地。經與鶴崗市林業和草原局會商對接,委托其對管護中心違法佔用濕地的面積進行專業評估,鶴崗市林業和草原局出具的調查報告顯示,違法佔用濕地的面積為849.62平方米,其中永久性佔用面積280.84平方米,臨時性佔用面積568.78平方米。
該管護中心的行為違反了《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五條第九項的規定。鶴崗市生態環境局依據《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依法責令其1個月內拆除違法建築,半年內恢復原狀,並作出永久性佔用和臨時性佔用罰款共計3.4萬元的罰款,目前該違法企業已自覺履行繳納罰款。
案例十、伊春市某廢機油回收有限公司非法轉移危險廢物案
伊春市鐵力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會同生態環境和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對某廢機油回收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未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收運2.7噸廢機油。伊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涉案的2.7噸廢機油及收運承載廢機油的運輸車輛予以查封(扣押),並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檢查期間,該公司積極配合,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及時聯系第三方公司對收運的廢機油進行處置,未造成危害後果,並簽署《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承諾書》。伊春市生態環境局結合《黑龍江省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並依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給予從輕行政處罰,在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20%,處罰款人民幣25.28萬元。
鑒於該公司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守法承諾,伊春市生態環境局結合《黑龍江省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並依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第一項『排污單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給予從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