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就在家門口業主卻不能乘梯哪裡出了問題?與物業協商後給出的結果竟是業主沒有使用權限,這又是為啥?
綏芬河市某綜合樓是商住一體的兩用房,共12層。這棟樓的東側有一個出入通道,通道內並排有2部電梯連接每層樓,是居民上下樓的共有設施。2017年5月,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擅自將其中一部電梯加裝控制設備,致使6樓以上的居民住宅業主無法使用電梯。原本屬於本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電梯一下子變成了僅供被告經營者、員工、顧客出入的專有電梯。業主們則只能擠在其他的電梯內出行。
因此,該樓的業主委員會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綏芬河市法院。

被告辯稱,案涉電梯所在的建築物負1層至5層為商用,6層至12層為居住用。該建築有3部電梯同時運行,東側2部、南側1部。2015年,建築物投入使用時,為防止商場和居民區混合使用,避免商場人員進入居民區帶來的不便和非必要的風險,被告與當時的物業公司達成默契,商場使用其中的一部電梯,居民區使用另外兩部電梯,這種使用狀態維持了近7年,樓內電梯應當依照已經形成的習慣繼續使用。
綏芬河市法院審理認為,案涉電梯屬於該綜合樓附屬設施,在設計時未注明商場或者居民業主專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的規定,案涉電梯應屬於該樓全體業主共有,全體業主都享有使用該部電梯的權利。被告違反共有人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的規定,在案涉電梯安裝控制設備,導致6樓以上的業主不能使用案涉電梯。被告未提供與其他業主已達成由被告使用案涉電梯、其他業主使用另外兩部電梯的證據,僅憑被告按現有運行狀態控制案涉電梯的事實不能否認其侵權性質。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民事責任,拆除案涉電梯中的控制設備,使6樓以上業主能夠正常使用該電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