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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花的,銀行要起訴我?
2023-03-31 15:08:41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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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近日,五常市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22年11月,銀行與王某、楊某簽訂《最高額農戶互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農戶王某和楊某在自願的基礎上結成互相擔保成員,均為借款人、互為保證人,在約定的期限和額度內,從貸款人處發生或連續發生的貸款業務實際形成的債務互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小王的最高貸款餘額為10萬元。

  合同簽訂後同年,小王向銀行申請借款,銀行向小王發放貸款10萬元。貸款到期後,小王未歸還借款本息。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小王承擔還款責任、小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銀行與小王、小楊簽訂的《最高額農戶互保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確約定小楊承擔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故小楊應當對小王所借未還的欠款對銀行承擔還款責任。但小楊可以在承擔還款責任後向小王進行追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十八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最高額農戶互保借款合同》是一種十分常見的格式合同,許多農戶礙於『義氣』『面子』為親屬和朋友擔保,大筆一揮就簽了字,在被起訴時卻『傻了眼』。

  在此提醒大家,信任與了解是擔保的基礎,為他人借款擔保前,一定要詳細了解最新的法律規定,明確保證方式,建立在了解對方誠信和經濟情況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同樣需注意,在簽訂合同時要認真履行對於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以增進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風險。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