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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離婚補償、子女撫養、父母贍養、遺產繼承……
2023-04-12 08:25:37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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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妻離婚不掌握對方收入狀況怎麼辦?父母離婚孩子缺失的愛如何填補?面對家暴如何大膽說『不』?今天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的這些家事案例絕對不容錯過!

  共同財產應申報定分止爭效率高——《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因教育婚生女理念出現分歧,導致雙方長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婚生二女均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被告認為每月撫養費5000元過低,要求提高撫養費,但不掌握原告每月收入及現有存款情況。

  【裁判結果】

  南崗區法院為保障離婚案件當事人正當訴訟權益,明確夫妻財產分割范圍,更好地審理離婚糾紛,在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後,第一時間制發黑龍江省法院系統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並送達雙方當事人,明確告知填寫內容及未如實填報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如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經審查發現當事人有主觀上隱藏共同財產的故意,在判決准許離婚並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對該當事人少分或不分財產。該項制度能夠督促當事人依法如實申報共同財產,該案當事人均按要求如期填報《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本案現已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創新驅動家事改革,用心守護萬家燈火。』本案發出全省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在積極創新家事審判制度,切實提昇家事審判質效方面具有典型意義。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為法院責令離婚案件當事人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往往對對方財產情況難以全面掌握,極大地增加了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量,嚴重影響審判效率。發放《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有效解決了長久以來在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難題,有助於最大限度查明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節省了訴訟資源,縮短了案件辦理時間,提昇了訴訟效率,是南崗區法院以制度創新推動司法改革的生動縮影。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這一經驗做法迅速在全市推廣,極大地提昇了離婚案件審理質效,取得了良好社會反響。

  家庭教育勿缺位司法呵護有作為——《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楊某(男)與被告石某(女)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原告楊小某(系楊某與石某婚生女)由楊某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800元。但因原告現已上高中,生活教育支出增加,被告每月支付的800元撫養費已不夠原告的學習、生活開銷,因與被告多次協商增加撫養費無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增加撫養費。

  【裁判結果】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南崗區法院發現被告因工作原因長期未與原告見面並疏於聯系,未盡到應有的生活保障和家庭教育責任,主觀上忽視了原告的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客觀上對原告的全面健康成長形成阻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行為,依法應予以糾正。針對上述情況,南崗區法院於2022年2月14日發出了全省法院系統首份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責令被告每兩周至少探視原告一次,給予原告關愛,切實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同時,責令被告與學校老師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聯系溝通頻次,了解原告的在校學習表現,積極引導原告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經南崗區法院組織調解,雙方就撫養費問題達成了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陪伴是最好的家庭教育。』本案發出全省法院系統首份《家庭教育令》,對於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緊密結合,呵護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具有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本案中,南崗區法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對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令,以司法手段督促監護人陪伴、教育子女,避免了父母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的缺位,指導監護人關心、關注子女,成為合格的父母,以司法力量保障未成年人在溫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

  補償制度應喚醒家務勞動不可輕——『全職太太』家務補償案

  【基本案情】

  齊某和唐某在2008年相識,2010年登記結婚,2012年4月生育一子,2016年8月又生育一女。自女兒出生後,唐某全職在家,負責照顧一家四口的飲食起居。但雙方自2018年9月因為生活瑣事感情出現裂痕,開始分居,分居期間兩名子女跟隨唐某共同生活。2021年4月,齊某起訴要求與唐某離婚。審理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並就共同財產的分割協商一致,僅對兩名子女的撫養問題及唐某要求齊某支付家務補償的問題存在爭議。

  【裁判結果】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齊某和唐某分居期間,婚生子女均隨唐某共同生活,並有唐某的母親予以協助。經詢問,婚生子齊某某願意跟隨唐某共同生活。婚生子齊某某、婚生女唐某某相互陪伴、共同成長,更有利於兩個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婚生子齊某某、婚生女唐某某均由唐某撫養為宜。根據本院查明的齊某工資收入情況,綜合考慮兩名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及齊某的負擔能力,酌定齊某每月支付婚生子齊某某、婚生女唐某某每人撫養費7500元。唐某因撫育婚生子女負擔了較多義務,故其要求齊某給予家務補償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結合齊某的經濟收入情況,本院酌定齊某給付唐某補償款5萬元。

  【典型意義】

  『家常便飯粗布衣,知冷知熱是夫妻。』本案是全省首例『全職太太』家務補償案,對於肯定家務勞動價值、爭取女性平等權益具有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一規定從法律層面肯定了家務勞動對家庭的意義,認可了家務勞動的價值。長期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必然會犧牲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給家庭提供更多無法量化的支持。離婚時,因從事了更多的家庭義務導致缺乏經濟能力,卻面臨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困境,顯然有失公平。南崗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全職太太』的家務補償請求,讓家務勞動得到應有的尊重。南崗區法院持續關注婦女權益保護,尊重並肯定婦女家務勞動價值,在省內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應。

  面對家暴敢說『不』人身保護有力度——《人身安全保護令》

  【基本案情】

  李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間,陳某經常對李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對李某毆打、恐嚇、威脅,對李某的家人也存在毆打和通過電話威脅的行為。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期間,陳某依舊對其實施暴力行為,甚至揚言要殺害李某及其家屬。為此,李某曾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李某特向法院申請出具人身保護令,要求陳某不得對李某及其家人實施家庭暴力和騷擾、威脅、恐嚇等行為。

  【裁判結果】

  南崗區法院經審查認定,陳某作為丈夫,對妻子長期實施毆打、恐嚇、辱罵等行為,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現李某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南崗區法院於當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陳某對申請人李某及其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以及騷擾、威脅、恐嚇等行為。

  【典型意義】

  『人睦千秋福,家和萬事興。』本案是依法作出人身保護令,及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家暴不是簡單的『夫妻吵架』,不是單純的『管教孩子』。即使披上『家』的外衣,其暴力的本質不會改變。《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在立法上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而且提出該申請不以提起離婚訴訟為條件。在眾多的離婚案件中,難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為一方主動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人身保護令既是申請人的『護身符』,又是被申請人的『緊箍咒』,被申請人如果違反人身保護令,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處以經濟上的罰款,又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手段,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南崗區法院秉持強力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理念,在當事人申請後依法及時作出人身保護令,切實保護家暴受害者的人身權益。南崗區法院將進一步加強對人身保護令制度的宣傳工作,增強當事人對家暴證據收集固定的意識,適用較大可能性的證明標准,為家暴受害者捍衛自身權益提供更加具體、可行的路徑指引。

  樹木參天不忘根長大成人莫忘恩——『常回家看看』是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年已年逾七十,與二被告系母女關系。因原告雙腿患有骨性關節炎、滑膜炎等疾病,無法正常行走,依醫囑進行置換關節手術,並支付醫療費近9萬元。原告雖有退休工資,卻已無力支付高額醫療費用。另外,原告還患有腦梗死、高血壓、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髒病等多種疾病。關於原告的贍養問題,原告曾多次找到二被告協商,希望二被告履行對自己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但二被告均拒不理睬。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其贍養費及承擔醫療費用。

  【裁判結果】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現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種疾病,經濟困難,二被告作為原告的女兒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結合原告自身有養老金收入及二被告收入等因素,判決二被告每月各給付原告贍養費人民幣500元,並支付原告醫療費人民幣58,497.68元;並判決兩位子女每月10日、20日履行探望、陪伴老人的義務。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鴉有反哺之義,羊有跪乳之恩。』本案是弘揚中華民族尊親孝老傳統美德,引導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典型案例。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作為法定義務,是成年子女必須履行的義務,這種贍養義務不僅包括物質上的照料,也包括精神上的撫慰。近年來,人口流動加速與人口老齡化加快的矛盾日漸突出,大量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缺乏子女照顧和關心,無法安享晚年。本案中,二被告無論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應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南崗區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給付撫養費、承擔醫療費並且履行探望、陪伴老人的義務,重申了成年子女對老人的贍養義務,特別是『常回家看看』的探望、陪伴義務,通過司法手段有力保障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營造尊親孝老、關愛老人的社會氛圍。

  拳腳相加傷人心童言無忌亦可信——未成年子女證言可成為認定家暴證據

  【基本案情】

  付某與李某於2000年4月相識,經過短暫的相處後,二人便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2010年,付某與李某的兒子李小某出生。2015年3月,付某和李某補辦了結婚證。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李某時常對付某及李小某進行毆打。2019年3月,付某曾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起訴後,付某考慮到二人共同生活多年,也為了孩子能有一個完整的家,最終撤回了起訴。但李某依然我行我素,對妻子和兒子也沒有盡到作為丈夫和父親的責任。現付某無法忍受李某對自己和孩子實施的暴力行為,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裁判結果】

  在本案中,付某對於家暴的行為雖提出了主張,但其僅提供了一張孩子被打的照片,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後經法院對李小某進行詢問,綜合考慮案情,法院認為李小某所作的證言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相適應,與其他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足以認定李某對付某及李小某多次進行毆打,從而認定了李某對付某實施了家庭暴力。雖然在庭審中,李某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亦不認可其對妻子和孩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為。但從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角度出發,對於付某要求離婚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本案是依法采信未成年人證言,豐富認定家暴證據形式的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經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因家暴受害者很難舉示其遭遇家暴的證據,導致家暴行為很難被法院認定。婚生子女長期與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其對家庭生活的感知最為真實,本案中法官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采信未成年子女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證言,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擴展了家庭暴力的證據形式,為認定家庭暴力提供了新角度,也為司法實踐中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益提供了新思路。

  打印遺囑新問題依法裁斷解爭議——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打印遺囑無效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張某與第一任妻子錢某育有一子張某一(即本案原告),後雙方離婚;與第二任妻子劉某(即本案被告)於2019年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2021年1月15日張某死亡,其曾於2020年4月24日親筆書寫遺囑一份,遺囑載明『張某去世後,張某的住房公積金由張某一繼承』,該遺書下方注明年、月、日並有被繼承人張某及被告劉某的簽名。被告劉某提出,被繼承人張某於2020年9月21日訂立了一份打印遺囑,遺囑載明『張某的住房公積金由劉某繼承』,遺囑下方注明年、月、日,並有兩位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字。兩位見證人並沒有見證遺囑形成的過程,只是在打印好並有張某簽字的遺囑上簽字。

  【裁判結果】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張某的自書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關於被告劉某主張應依據被繼承人張某的打印遺囑分割遺產的意見,經庭審調查,兩位見證人出庭接受質詢均表示是在該份打印遺囑已經形成後,並且看到遺囑上有張某簽字後纔在遺囑上簽字,兩位見證人並沒有見證遺囑形成的過程,無法確定該份遺囑是否是被繼承人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認定該份打印遺囑無效,對於被告劉某的主張不予支持。張某住房公積金中屬於遺產的部分應當以其自書遺囑為依據進行分割,故對於張某住房公積金屬於其個人的部分,由原告張某一繼承。

  【典型意義】

  『權利之行使,須依法定之形式。』本案是適應新增遺囑形式,准確認定遺囑效力的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的遺囑形式,應當嚴格遵循形式法定的原則,因其缺乏人格痕跡,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時空同步』地見證遺囑的整個制作過程以保障其真實性。本案中,兩位見證人並沒有見證遺囑形成的過程,無法確定該份遺囑是否是被繼承人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南崗區法院依法認定該份打印遺囑無效,對於被告劉某的主張不予支持。南崗區法院准確把握《民法典》新增規定的立法目的,針對新出現的打印遺囑效力問題,嚴格遵循形式法定原則對打印遺囑效力作出准確判斷。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