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爾濱市雙城區法院法官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離婚案件。如何確保殘疾人一方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呢?讓我們共同走近今天的案件。
2020年8月17日,馬某與劉某經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因丈夫劉某系聾啞人,雙方無法正常溝通,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23年1月,馬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雙城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待查明的焦點問題有:一是如何認定特殊群體是否同意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二是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如果協議不成,應否考慮對特殊群體予以適當多分。
法槌敲響時

為確保殘疾人一方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法院邀請了雙城區特殊教育學校的手語老師為其參與訴訟提供同聲翻譯。庭審中,法官從事實、情感、責任、法律等方面對雙方耐心疏導,充分運用手語翻譯准確傳遞雙方意見,積極采取面對面及背靠背的法庭調解方式,最終僅用三小時,雙方就對離婚糾紛、財產處理達成一致和解意見。

手語翻譯老師將法言法語傳遞到無聲的世界,幫助被告克服了交流障礙,讓劉某『聽到』法律的聲音,從而保障了聾啞人的合法權益,讓聾啞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溫情,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
第一條基本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訴訟兩便原則和國家保障殘疾人的法律、政策,堅持問題導向,因案施策,積極回應殘疾人的司法需求,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參與訴訟活動,不斷提昇為殘疾人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加強訴訟引導。對殘疾當事人要加強訴訟程序的引導和釋明,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法官寄語
聾啞人作為特殊群體,是人類大家庭的平等成員。我們應尊重和保障特殊群體的人權和民事訴訟權利,讓他們能以平等的地位行使訴訟權利、參與民事訴訟活動,這是堅持以人為本、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司法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