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近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司法廳聯合印發《關於探索實行調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乾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自2023年4月10日起,對家事、勞動爭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物業服務合同、涉未成年人校園、涉民營企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數額較小的民間借貸、買賣、借用等13類糾紛,在全省探索實行調解程序前置,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減少人民群眾『訴累』,最大限度地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
《意見》對調解前置的程序、期限等作出規定,要求對當事人起訴至基層法院的符合調解程序前置探索范圍內的糾紛,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由派駐基層人民法院的調解組織進行前置調解。未在基層人民法院派駐調解組織的,由所在縣(市、區)非訴訟糾紛解決中心委派、委托調解組織進行前置調解。前置調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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