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索要債權也要合情合理
更應符合法律規定
近日
大慶高新區法院對一起
用非法拘禁手段
索取合法債權的案件
進行了公開宣判
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四名被告人
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個月不等刑期
2021年1月初,被害人胡某先後從被告人管某經營的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兩輛高檔轎車。在租期內胡某造成了兩輛車發生故障,管某遂將車輛送至修理廠維修,並支付了數萬元的維修費。修完車後,管某認為這些費用應由胡某承擔,為此,管某多次打電話聯系胡某,胡某也答應承擔責任,但是就是沒錢。後經多次索要,也未能拿到一分修理費。管某對此特別不滿,並暗自表示將找人好好教育一頓胡某。
當月22日凌晨,被告人管某找到金某、郝某、聞某及牛某(另案處理),以索要修車款名義將胡某強行帶至汽車租賃公司。期間,管某、牛某、金某毆打胡某。當晚,管某等人又駕車找了合租車輛的另外兩人,但因協商未果而遭到報警,胡某纔回到家中。
23日下午16時許,管某、金某、聞某與牛某四人以同樣方式將胡某強行帶至公司,繼續催促胡某還款。期間,胡某支付維修費4500元,第二天晚上8時,胡某回到家中,又支付2500元修車費。
31日21時許,管某、金某、聞某和牛某又以同樣方式將胡某強行帶至公司。管某、牛某、金某對胡某實施毆打,管某、牛某指使郝某看管胡某打電話借錢。
次日9時,胡某家屬報警,管某、聞某、郝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管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金某。後經刑事技術鑒定,胡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管某、金某、聞某、郝某為索要合法債務多次非法拘禁他人,並對他人實施毆打,四人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四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管某、金某、聞某、郝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七個月、七個月。
追討欠債本來無可厚非
但以非法拘禁他人等
非法手段索要債務
可能違法構成犯罪
因此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索債
切勿讓有理變成了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