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8月28日訊 日前,省住建廳出臺《黑龍江省歷史建築保護利用工作導則(試行)》。
《黑龍江省歷史建築保護利用工作導則(試行)》要求,城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實際,建立歷史建築保護工作機制。市、縣人民政府或歷史建築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設立專項保護管理組織等方式,對歷史建築實施日常保護和管理;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保護工程提供技術服務;發現保護工程行為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質量標准或者保護規劃要求的,應當指導其改正。
在保護歷史建築價值的前提下,堅持『以民為本』原則,個人產權的歷史建築應兼顧居民生活使用功能,切實改善人居環境。國有產權公共性質的歷史建築強調社會效益優先,服務於大眾。應以保證歷史建築的安全和耐久作為保護利用措施實施的根本,在此基礎上,采用適度的保護利用方式以及適用、綠色的保護利用措施,避免對歷史建築價值要素的損傷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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