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9月1日訊 8月30日,省人大監察司法委向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作了《黑龍江省調解條例(草案)》的說明,並提請會議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是我國唯一一部專門規范調解工作的法律,但僅限於人民調解,沒有對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和司法調解進行規范。2005年以來,除我省外,全國各地均未就各類調解一並立法。制定條例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特性、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推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實踐,對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十分必要。
《條例(草案)》共6章63條,具體為兩個規范、兩個明確。首先是規范調解組織,細化了人民調解組織設立、調解范圍、備案制度、場所設置等具體規定。規范了行政調解權責、主體、范圍、程序、效力等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設立、調解員資質以及收費等相關問題。明確了司法調解中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與調解組織的對接機制。其次是規范調解流程,對各類調解申請、調解受理、調解員選定、回避制度、調解程序、鑒定評估、調查取證、終止調解、協議生效等工作流程進行規范。
《條例(草案)》對調解員基本條件、商事調解員准入條件、專職人民調解員配備、行政調解員聘請以及調解員行為規范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對調解協議效力保障、調解回訪監督、調解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員補貼、政府購買服務、調解信息化建設、收費調解組織罰則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條例(草案)》突破人民調解『一枝獨大』現狀,貫通各類調解形式,最大限度調動各類調解資源,構建優勢互補、資源共享、銜接聯動的大調解格局。創新規定了人民法院對家事、勞動爭議、交通事故責任等13類糾紛實行調解程序前置,把更多矛盾糾紛引導到訴訟之外,緩解司法機關壓力,減輕群眾『訴累』。《條例(草案)》彌補了《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中調解組織設立程序和調解工作流程等制度缺失。解決了商事調解等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法人身份、收費規范等問題,填補了法律空白。《條例(草案)》在明確調解工作指導機關、確立調解協會管理和監督職責、調解組織委托鑒定和中立評估、未調解成功案件無爭議事實確認、人民法院授權調解組織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設立調解組織、確認調解協議執行效力等方面進行了創新性制度設計,將極大提高調解效率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