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去世後,女婿不還錢。婚前買車,離婚時耍賴!父母給予子女經濟幫助是贈與還是借貸?聽聽法官怎麼說。
女兒去世,女婿賴賬
鄭先生與王女士2000年6月登記結婚。2018年9月,王女士因病離世。
此前,王女士向父母王某、楊某借款,用於償還房貸和治病。2018年2月,王女士拿著父母的工資卡去銀行取款11.1萬元,沒有寫下借據。
女兒去世後,王某夫婦向女婿鄭先生索要借款,卻被拒絕,王某夫婦只好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1.1萬元。訴訟中,原告提交了女兒的取款憑證、償還房貸銀行流水及住院病歷等證據。
鄭先生辯稱,妻子取款自己不知情,雙方無借據,所以不存在借貸關系。另外,即便上述事實存在,也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經濟幫助,屬無償贈與。
大慶高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借款發生在王女士與鄭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於還房貸、治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現借款人已故,鄭先生應承擔還款責任,故判決鄭先生償還11.1萬元。
婚前買車,離婚耍賴
2021年,陳先生和李女士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沒有舉辦婚禮。
登記前一周,李女士的父親給女兒24萬元買車,因李女士不會開車,就把車輛登記在陳先生名下。
兩個月後兩人鬧分手,讓李女士沒想到的是,陳先生拒絕返還車輛,他認為是李女士父親贈與他的。李女士認為,雙方登記後並未共同生活,遂起訴陳先生要求離婚、返還車輛。
大慶高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父親為女兒買車,性質上屬陪嫁物,陪嫁物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故判決雙方離婚,被告返還車輛。
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僅限於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父母對個人財產享有處分權,是否資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決定,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乾涉。給予子女經濟幫助,除父母有明確表示贈與的,均視為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千萬不能讓父母花了錢還傷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