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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動執行、打擊拒不執行典型案例,來了!
2023-12-18 11:12:24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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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能動執行典型案例

  01

  創新思路封商標 護航企業促執行

  【基本案情】

  綏棱縣某種子化肥農藥商店申請執行某有限責任公司退還41.27萬元購貨款一案,於2023年2月23日由綏化綏棱縣法院立案執行。受案後,綏棱縣法院承辦法官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相關法律文書,同時電話通知其公司代理人盡快履行給付案款的義務。後續執行中,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義務,申請人要求對被執行人公司財產及生產的產品進行查控。

  經法院研判,考慮到被執行人企業為化肥生產企業,且當前已進入春季備耕時期,如果盲目對被執行人企業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僅不利於企業生產經營,更不利於保障農民春耕農種時對化肥的需求,從而影響農業生產經營發展。為實現雙方利益共贏,全面落實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盡最大努力將強制執行措施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降至最低,執行法院另闢蹊徑,經與申請人充分溝通後,決定對被執行人名下的商標進行查封。在送達查封裁定的同時,承辦法官向其代理人釋明了查封商標並不影響其使用,更不會影響其銷售產品,消除了被執行人對采取強制措施而產生的顧慮。

  被執行企業主動向法院表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3月10日,被執行企業代理人與申請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並按期將41.27萬元貨款退還申請人,承辦法院解除對被執行人企業商標的查封,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人民法院推進地區優化營商環境進程、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器』,是助力企業走出困境復工復產的『強心劑』,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避免『辦理一個案子,垮掉一個企業』。商標作為企業的標志,查封商標不會危害到企業實體的正常生產經營,卻能夠起到對企業震懾作用,成為督促其自動履行的『殺手?』。該案中,綏棱縣法院認真落實省法院關於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創新執行工作思路,以查封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商標代替直接查封銀行賬戶和企業資產,最終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既彰顯了執行辦案的力度,更體現了司法溫度。

  02

  柔性執行『活封』生豬助力企業『絕處逢生』

  【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董某等25位養殖戶先後與北安某畜牧公司簽訂合作養豬協議,由董某等25位養殖戶提供豬捨為北安某畜牧公司代養生豬,後該公司因經營不善及疫情等諸多因素導致部分飼養批次不能履行,構成違約。2021年,該案被訴至北安市法院,經一審、二審,最終黑河中院維持原判,判處北安某畜牧公司賠償董某等25位養殖戶違約款近3000萬元。

  董某等25位養殖戶在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對公司現有9000餘頭生豬進行查封,經承辦法官了解,被執行企業北安某畜牧公司系廣東某食品公司旗下分公司,廣東某食品公司系全國農業產業重點龍頭企業,在國內具有較高的聲譽和信用,並且該養殖公司作為引進到北安市的大型養殖企業,對於本市的經濟發展、就業促進具有一定的正向指引作用。經北安市法院認真研判,決定在不影響被執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對該現有9000餘頭生豬采取『活封』措施,即在生豬飼養出欄時,允許被執行企業在法院的監管下進行出售,對變賣生豬款予以凍結。為保障被執行企業正常經營,北安市法院積極做養殖戶思想工作,25位養殖戶同意為被執行企業預留部分生豬飼料款,保證企業正常運轉。

  2023年,董某等25位養殖戶向北安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5位養殖戶如願收到法院執行的生豬款2700萬元,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剩餘300萬欠款由被執行企業分期給付,現被執行企業已按約履行,該案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營商環境是企業投資興業的土壤,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北安市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理念,認真分析研判被執行企業經營情況沒有就案辦案、機械司法,而是采取柔性執法措施,通過對9000餘頭生豬采取『活封』手段,既兌現了申請人勝訴權益,更讓地方招商引資企業『絕處逢生』恢復了元氣,實現了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共贏,同時從專業角度為企業與個體『出謀劃策』,持續優化了讓企業家放心投資、舒心創業、安心發展的招商引資大環境。

  03

  設置履行寬限期助力民生保障企業發展

  【基本案情】

  張某等3人與哈爾濱市某運輸公司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道裡區人民法院一審、哈爾濱中院二審終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受害者家屬張某等3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10餘萬元;某運輸公司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合計4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某保險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運輸公司未履行義務。

  2022年6月16日,張某等3人向道裡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道裡區法院依法凍結被執行公司賬戶存款6萬餘元,同時對該公司運營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經查,該公司作為保障民生的企業,近年來一直負債經營,很難一次性支付剩餘賠款。其表示希望法院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分期賠償醫療費用。考慮到被執行企業的經營狀況及行業的特殊性,在調取被執行企業每月運營明細後,經綜合研判和積極做通申請執行人工作,決定采取靈活執行措施,在為被執行企業留存必要車輛運營費用的同時,給予其寬限期。最終在法院善意執行的感召下,被執行企業積極籌措資金,在寬限期內一次性全部履行了剩餘賠償款,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亦涉及民生企業,一方是因家屬過世遲遲無法得到賠償情緒激動的申請執行人,另一方是民生保供運營的企業,案件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社會大局穩定。該案執行中,承辦法官將『司法為民、公正司法』貫穿辦案全過程,秉持著『司法有是非、有力量、有溫度』的態度,用法用情用心為人民群眾辦實事,通過善意文明執行設置執行寬限期,有效化解矛盾,促使案件賠償款順利執行到位,既讓死者家屬得到慰藉,又保障了涉民生企業的正常運營,在有效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同時亦保障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打擊拒不執行典型案例

  01

  李某超轉移耕地補貼及土地轉包款

  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

  張某訴李某超、遲某英、范某鵬等三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哈爾濱中院判決李某超等三人連帶清償張某欠款本金718750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張某於2020年10月13日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依蘭縣法院依法對李某超名下承包經營土地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李某超於2021年3月16日將本人名下1069畝耕地補貼接收賬戶變更到王某亭名下並實際領取補貼款,又將自己名下的另宗土地使用權轉包他人得款40000元,但未將上述兩項得款用於履行義務。依蘭縣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李某超在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轉移財產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致使可供執行財產流失,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於2021年8月9日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2021年8月17日,依蘭縣公安局作出立案決定書。2023年4月3日,依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23年5月5日,依蘭縣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超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23年4月21日,被執行人李某超親屬與申請執行人張某達成和解,未履行的餘款以李某超兒子李某峰所有的住宅為擔保分期履行。當日,張某即接收李某超還款408600元。同日,張某向自己作為被執行人的另案申請執行人滕某娥履行債務89829元,滕某娥提出撤回執行申請。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李某超在判決生效且收到執行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後,在具備履行能力情況下,以變更補貼款接收賬戶並轉包土地使用權等方式規避執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蘭縣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其逃避執行的行為後,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有效打擊了被執行人的犯罪行為,最終實現了兩個執行案件的執結,以個案制裁效果引導社會公眾對拒執等犯罪行為形成正確認知,阻遏拒執等犯罪行為空間。

  02

  孫某香非法處置扣押財產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4日,馮某江因進行農業生產向馮某柱借款後一直未按約定還款,馮某柱將馮某江訴至密山市法院。2020年11月19日,密山市法院判決被告馮某江給付原告馮某柱4.7萬元,並給付利息。判決生效後,馮某江始終未履行給付義務,馮某柱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密山市法院對馮某江的財產進行調查,查明馮某江有玉米及水稻收益,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扣押其自產玉米23000斤、水稻7000斤。後未經法院准許,馮某江妻子孫某香擅自將依法扣押的水稻出售給趙某,將玉米出售給某合作社,所獲糧款共計32897元。孫某香將所獲糧款全部揮霍,未履行法定義務。2022年10月18日,密山市法院依法將孫某香以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移送至公安機關。2022年12月12日,檢察機關以孫某香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向密山市法院提起公訴。後孫某香主動認罪認罰,並一次性履行了3萬元債務。密山市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依法判決孫某香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受司法保護,被執行人不能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如若處分會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本案中,孫某香作為被執行人馮某江的妻子,在知道玉米、水稻被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的情況下,仍舊變賣了被查封的財產,並將所得價款揮霍,影響惡劣,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不僅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懲罰,而且對其他失信被執行人有著良好的警示作用。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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