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措施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4年2月1日
黑龍江省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型研發機構績效管理,聚焦科技成果轉化和重點產業發展,推動功能發揮和持續健康發展,提高政策實施效能,加快建設一批新型研發機構。根據《新時代龍江創新發展60條》《新時代龍江人纔振興60條》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重點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國家高層次人纔等與各市(地)政府、國家級高新區合作共建的研發機構。國家高層次人纔包括兩院院士、國家傑出青年、長江學者、國家高層次人纔特殊支持計劃等。
第三條 按照『產業導向、分類管理、聚焦績效』的原則,對不同類型特點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差異化管理服務,有針對性地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功能分類
第四條 根據功能定位的不同,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分為成果轉化型和產業創新型,新型研發機構需緊密圍繞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聚焦助力黑龍江省重點產業發展開展相關工作。
(一)成果轉化型:以科技成果轉化為導向,主要開展科技成果熟化和產業化、科技型企業培育孵化、推動技術產業化應用,向產品化、商品化、市場化延伸。
(二)產業創新型:以支橕產業發展為目標,圍繞本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等重點領域產業技術需求,主要開展前沿技術研究、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解決產業『卡脖子』技術問題。
第三章 備案條件
第五條 必備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新型研發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申報單位須以獨立法人名義進行申報,注冊地、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應設在黑龍江省。事業類新型研發機構,財政供養人員佔總人數不超過30%,財政撥款佔總收入不超過30%。省級新型研發機構不包括主要從事生產制造、教學培訓、檢測檢驗、園區管理等活動的機構或單位。
(二)具備完備的內控機制。建立適應市場化運營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經費等內部管理制度。應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市場化的決策機制、高效率的成果轉化機制、企業化的收益分配機制、開放型的引人用人機制等。
(三)近3年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
第六條 符合必備條件的基礎上且符合以下條件可備案為成果轉化型新型研發機構:
(一)具有一定的成果轉化能力。實繳注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上年度成果轉化收入佔總收入的60%以上。成果轉化收入包括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收入、技術作價入股分紅收入和科技成果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形成的收入。
(二)具備穩定的成果轉化團隊。從事成果轉化服務的技術團隊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不低於技術團隊人員總人數的50%。
(三)具備必要的成果轉化條件。擁有承擔成果轉化試驗場地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用於轉化服務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
第七條 符合必備條件的基礎上且符合以下條件可備案為產業創新型新型研發機構:
(一)具有一定的收入來源。實繳注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上年度技術性收入佔總收入的30%以上或成果轉化收入佔總收入的60%以上。技術性收入中來自於出資方的比例不得高於50%。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收入。
(二)具備穩定的研發投入和研發人員。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於100萬元且佔年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20%,或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達到500萬元以上;研發人員不少於10人,佔員工總數比例不低於30%,其中,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研發人員應佔研發人員總數的30%以上。
(三)具備必需的研發基礎條件。具有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固定場地和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
第八條 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知名高校以及國家級科研機構在黑龍江省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按程序直接備案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並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九條 以質量績效為導向,以成果轉化為抓手,以助推產業發展為目標,對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每三年開展一次績效評價,分級進行管理支持。
第十條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將新型研發機構分為『A』類、『B』類和『C』類三級,績效評價結果達到90分以上為『A』類、80分至89分為『B』類、80分以下為『C』類。
第十一條 評價指標:
(一)成果轉化型。按照近三年形成新產品數量(30分)、成果轉化收入(30分)、創辦及孵化企業數量(10分)、創辦及孵化企業成活率和盈利情況(10分)、技術作價入股分紅收入(10分)、技術作價入股企業數量(10分)指標進行績效評價。
(二)產業創新型。按照近三年營業收入總額(7分)、技術性收入總額(7分)、研發經費支出總額(10分)、形成新產品數量(17分)、成果轉化收入(30分)、創辦及孵化企業數量(5分)、創辦及孵化企業成活率和盈利情況(10分)、技術作價入股分紅收入(7分)、技術作價入股企業數量(7分)指標進行績效評價。2021-2023年備案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按產業創新型新型研發機構進行管理。
第五章 分類支持
第十二條 初創期支持
(一)成果轉化型。對各市(地)政府、國家級高新區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合作共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200萬元初創期建設資助;對各市(地)政府、國家級高新區與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知名高校、國家級科研機構或國家高層次人纔(本人持股10%以上)合作共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400萬元初創期建設資助。初創期指注冊運營三年以內。
(二)產業創新型。對各市(地)政府、國家級高新區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合作共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60%的初創期建設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各市(地)政府、國家級高新區與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知名高校、國家級科研機構或國家高層次人纔(本人持股10%以上)合作共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60%的初創期建設資助,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三條 績效獎補支持。對備案時在初創期的新型研發機構,評價結果為『A』類的,給予300萬元績效獎補支持,評價結果為『B』類的,給予150萬元績效獎補支持;其中由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知名高校、國家級科研機構或國家高層次人纔(本人持股10%以上)參與創辦的新型研發機構評價結果為『A』類的,給予600萬元績效獎補支持,評價結果為『B』類的,給予300萬元績效獎補支持。評價結果為『C』類的,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 備案為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原則上只能獲得1次初創期建設資助和1次績效獎補支持。同一年度,同一依托單位,不重復享受省科技創新基地獎勵和新型研發機構資金支持。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十五條 申報評價程序
(一)省科技廳通過門戶網站發布新型研發機構年度備案通知,明確備案條件、支持方式等有關事項。
(二)申報單位按照年度備案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申請,經各市(地)科技局審核同意後,統一上報省科技廳。
(三)省科技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委托專家組或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及評價,提出擬備案名單,按照不低於10%比例進行實地核查,並按照審核、評價及實地核查結果確定擬備案和擬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在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給予備案。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向省政府呈報資金安排意見請示,待省政府批復後,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資金。
第十六條 日常管理
(一)實行動態管理。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發生機構名稱、投資主體、法人性質、業務范圍等變更以及重大人事變動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在事後3個月內向省科技廳提交書面申請與變更事項佐證材料,省科技廳進行核實後,予以變更。
(二)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科技廳遞交上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年度報告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參加科技統計工作。新型研發機構應嚴格按照科技統計管理工作要求,參加科技統計,如實填報數據。
(四)建立退出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1.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2.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3.存在申報材料和績效評價材料弄虛作假等失信或違法違規行為的;
4.無正當理由未提交年度報告或未參加科技統計的;
5.不配合提供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成效、經濟增長貢獻情況等相關材料的;
6.未按照規定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或資格核實未通過的;
7.其他需要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十七條 績效結果運用與監督管理
(一)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省財政廳負責督促指導省科技廳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廳負責組織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單位績效自評價、部門績效評價、評價結果運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工作,及時開展績效自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二)加強監督管理。省財政廳要加強對資金分配、撥付情況的管理。省科技廳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等管理情況的監督,嚴格支出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各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按照統一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加強對資金的日常監督,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已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有效期內如有違反科技計劃、資金管理等規定,違背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失信或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視其具體行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列入科研失信、追繳支持資金、取消優惠政策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實施期三年,實施期滿前根據行業發展及政策實施績效確定是否延續期限或進行政策調整。原《黑龍江省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措施實施細則》(黑科規〔202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