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後果嚴重但總有人心存僥幸,於是便有人以此為『商機』盯上酒駕者,故意開車『碰瓷』利用酒駕者不敢報警的心態肆意勒索錢財。

鄭某、王某是朋友,平時總在一起喝酒。一次閑談時,提到喝酒不能開車,兩人說著說著竟然在這上面打起了歪主意,琢磨著怎麼能通過『碰瓷』酒駕司機,掙點『外快』。
兩人商議一番後,駕駛一輛轎車到大慶飯店比較集中的街道蹲點,尋找喝酒開車的『碰瓷』目標。很快,兩人發現一男子走出飯店坐上汽車駕駛位,通過觀察走路形態,兩人判斷這位男子張某剛剛飲酒。
鄭某駕車尾隨一段路後,徑直撞上了張某駕駛的轎車左側後保險杠。兩人以張某喝酒開車為由,敲詐勒索了4000元現金。第二天,張某越琢磨越覺得事有蹊蹺,便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偵查,公安機關將鄭某、王某抓獲歸案。到案後,兩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將4000元退賠給張某,張某也表示對兩人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
大慶市紅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鄭某、王某以牟利為目的,故意尋找酒駕目標,制造交通事故,以向公安機關舉報他人酒後開車作為要挾,勒索他人交付財物且數額較大,認定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鑒於兩人具有坦白且認罪認罰、退賠並取得諒解等情節,最終,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兩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元。另外,本案酒駕人員張某已移送交警部門依法處理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舉報他人酒駕
是公民的正當權利
但以此相要挾而勒索財物
已超出正確行使權利的界限
情節嚴重的還會觸犯刑法
構成敲詐勒索罪
提醒廣大駕駛員
平時要合法合規文明駕駛
堅決杜絕酒後駕駛
為自己和他人負責的同時
也不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