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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高院發布訴源治理典型案例
2024-02-29 10:34:51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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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訴源治理典型案例

  01

  某小區33戶業主與某物業管理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02

  張某等與伊春某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案

  03

  張甲、佟某與張乙等人繼承糾紛案

  04

  溫某訴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案

  05

  1910戶1390萬執前督促全部到位

  圖片

  圖片

  01

  某小區33戶業主與某物業管理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哈爾濱某物業管理公司分兩批將33戶業主訴至呼蘭區法院,要求給付拖欠的物業費本金、違約金。該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服務質量、物業公司與開發商責任劃分、物業收費標准等方面存在諸多不滿,要求物業公司整頓相關問題。物業公司則認為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必要服務,業主拒不繳費導致其難以維系正常經營,雙方矛盾激烈。

  【處理過程及結果】

  呼蘭區法院依托『呼蘭區人大代表聯絡站+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工作室』,邀請市、區兩級人大代表對案件進行調解。人大代表與法官團隊經過多次詳細探討後,將業主分為三類:一類是年輕業主,有支付物業費的意願,但對物業的管理有意見;一類是中老年業主,處於觀望態度,表示只要別人繳納,他們也可以繳納;一類是部分『釘子戶』,欠費多、不願繳費,還鼓動他人也不繳納物業費。法官團隊在厘清糾紛脈絡後,針對三類業主分別制定了調解方案,代表則運用豐富的基層群眾工作經驗,在面對面交流中拉近距離,讓群眾敞開了倒苦水。同時,法官與人大代表共同開展普法宣傳活動,進行充分的釋法明理並收集業主意見,及時向物業公司反饋,建議物業公司針對業主提出的問題進行有效整改,經過多方共同努力,該物業公司系列案成功調撤。案件調撤後,人大代表建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明確各方職責和權限;建議物業公司從物業服務與收費等級不匹配、公共區域收益未公開等方面落實整改,並持續督促該公司逐項落實。法院向物業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圍繞三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督促物業公司加強自身建設,切實提高物業服務水平;二是加強物業公司監督管理,健全物業服務監管機制;三是加強工作聯動,打造物業糾紛化解新模式。

  【典型意義】

  本案中,代表工作室聚焦『物業糾紛』這一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牢牢把握矛盾糾紛根源治理關鍵環節,法官團隊邀請人大代表參與調解,有效發揮人大代表特有的群眾優勢、專業優勢,讓群眾放下心防,成功化解了大量同類型涉民生矛盾糾紛,並針對發現的苗頭性、共性問題,精准研判、提煉總結,出具司法建議,共同完善公共決策。通過調解效果與媒體宣傳的持續發酵,影響了整個小區,甚至是整個區域居民的繳費觀點與物業公司的服務理念,推動區域內基層治理提質增效,讓紛繁復雜的糾紛宜解而『和』,做到了在每一個『民生小案』中撬動基層的『治理生態』。

  02

  張某等與伊春某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黑龍江某房地產公司與鐵力市某社區張某等82戶居民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約定以產權置換方式置換住宅、車庫,2014年年末交付使用。後該房地產公司因資金鏈斷裂,工程幾次停工,無法完成回遷工作,回遷工作被指定移交給伊春某鐵力林業局有限公司,直至2017年方完成回遷安置工作。張某等82戶居民因遲延回遷產生租房費用等損失,數次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無果,與鐵力林業局協商未達成一致,遂到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過程及結果】

  鐵力市人民法院依托『四所一庭一中心』銜接聯動工作機制,組建由法庭、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張某等人所在社區網格員聯調小組。征得當事人同意後,將該批案件導入非訴程序。調解中,聯調小組成員結合自身職能和專業優勢,對事件經過、雙方訴求給予詳實了解,釋法明理,逐漸縮小分歧,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調解協議達成後,雙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審查,調解協議自願合法有效,當場依法予以確認並即時送達。

  【典型意義】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般呈現出區域化、群體化傾向,涉及群眾主體數量多,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本案中,困擾被拆遷戶多年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通過『訴前調解+司法確認』的方式得到妥善化解,既維護了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四所一庭一中心』銜接聯動工作機制是有效整合公共法律資源、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生動實踐,用實實在在的成績提昇了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03

  張甲、佟某與張乙等人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張某某生前經歷三段婚姻,與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張乙,與第二任妻子岳某乙(已去世)育有一女張丙,與第三任妻子王甲無子女。張某某父親在張某某去世後去世,並留有遺囑將即將繼承自張某某的遺產,贈與其女兒張甲。後張甲在本案再審審查期間去世,公證遺囑其全部財產由其女兒王乙繼承。張某某母親佟某某以及張某某第二任妻子岳某乙的父母仍在世。

  張某某與第二任妻子岳某乙的共同財產為兩處房產,分別登記在張某某與岳某乙名下,張某某和第三任妻子王甲共同購買房產一處,該房屋未交付亦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結案時)。

  再審審查時,被繼承人尚有未處理的涉及其他利益相關人330.4萬元本金及利息的債權、382萬餘元債務、股票及變現錢款、本田吉普車車庫車位一處。

  本案發生前上述被繼承人張某某財產多數處於權屬不明狀態,被繼承人張某某的第三任妻子王甲向法院請求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張某某遺產的相應份額,各佔被繼承人張某某遺產的1/5份額。

  【處理過程及結果】

  本案各法定繼承人及利益相關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一致和解意見,並簽署和解協議,由法院通過制發調解裁定將和解協議內容予以固化,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和解協議簽訂後,部分內容得以當庭履行。

  【典型意義】

  本案為案情極為復雜的法定繼承糾紛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愈發激化,案件牽涉身份關系、繼承關系復雜,遺產現狀隱秘且形式多樣,利害關系人之間年齡段跨度長、居住地距離遠、生活關聯度低、相互關系生疏,為當事人舉證、人民法院查證事實以及案件裁判執行帶來極大困難。辦案法官以『如我在訴』的理念深入把握案件『八個關系』,主動聯系溝通、調查取證,在最大可能查清遺產內容並確保遺產完整安全的前提下,協調各方當事人進行利益平衡,經過認真細致的情感溝通、財產梳理和合理分配,本案糾紛得以最終化解。做實糾紛訴中治理的同時,有效避免了一裁了之後可能引發的執行案件、其他訴訟案件以及涉訴信訪,為進一步探索繼承糾紛訴源治理機制建設范式提供了可借鑒的有益經驗。

  04

  溫某訴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某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通知。溫某某的兩處房屋位於征收范圍內,但與征收部門未達成征收補償協議。2020年7月,該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將溫某的房屋強制拆除。溫某不服,訴至法院。2021年4月,經某區政府授權,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與溫某簽訂《賠償協議書》。溫某據此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准許。2021年8月,該區征收部門又與溫某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上述兩份協議書均未能得到履行,溫某以某區政府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某區政府依照《賠償協議書》賠償其損失。

  【處理過程及結果】一審法院認為,溫某以某區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被告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認為,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獲得賠償。本案中,溫某與某區政府兩個工作部門簽署的兩份協議均未能履行,其損失無法得到救濟。本著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減少當事人訴累的原則,二審法院對本案進行了調解,最終溫某與某區政府就房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二審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本案是充分發揮司法調解作用,在訴訟中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例。人民群眾到法院來不是走程序的,而是希望切實解決其實質問題。這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框架內,努力尋求案件處理的最佳方案。本案中,二審法院以『穿透式』思維,針對溫某的實質訴求展開調解,促進雙方就征收補償數額達成一致,形成了化解本案行政爭議的最佳方案,實現了『進家門口』實質解紛,達到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效果。

  05

  1910戶1390萬執前督促全部到位

  【基本案情】

  2022年,讓胡路區法院審結一批涉創業城居民起訴大慶油田某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房產開發商大慶油田某房地產公司返還居民購房面積差價款及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判決生效後,大慶油田某房地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23年初,陸續有勝訴居民向法院申請執行。

  【處理過程及結果】

  讓胡路區法院啟動執前督促,執行局提前介入,同大慶油田某房地產公司多次召開座談會,深入了解企業未能履行的原因並督促企業拿出切實可行的履行方案。確定履行方案後,讓胡路區法院啟動執前調解和如期兌付監督機制。利用基層治理機制,對接創業城社區,與社區網格員『結對共建』,充分發揮其協商議事作用,每棟案涉居民樓選派居民代表,法院、社區、居民代表三方共同協商,在居住小區內召開執前調解大會。最終全體居民對和解方案均予以認可。對於執前和解的履行,讓胡路區法院與被執行人企業共同核對,確保每一個勝訴當事人的權益均能如期兌付,1390餘萬元『准執行款』陸續到位。最終,1910件案件於執行前全部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執源治理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事關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讓胡路區法院堅持『抓前端、治未病』,不斷延伸拓展訴源治理成果,積極探索執源治理新路徑,踐行能動司法理念,致力於從源頭上、本質上化解矛盾糾紛,建立『執前督促+調解』新機制,在保證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兌付的前提下,跑出執行加速度,激活解紛源動力,實現案結事了,繪就執源治理新『楓』景。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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