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3月31日電 原省商務廳助理巡視員徐敬琛受賄案近日審理終結,牡丹江市陽明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徐敬琛被判刑前一直在政府部門從事市場經濟的管理工作,官至副廳級。在從事經濟管理工作長達8年的時間裡,他留下了整整二十筆的受賄記錄,涉案的行賄人達數十人之多。貪官難逃法律的制裁,去年9月30日,檢察機關正式對其實行逮捕。事後,徐敬琛非法所得42.4萬元及2千美金被有關部門追繳。
八年受賄二十筆
徐敬琛一案的判決書長達7頁。判決書上顯示,徐敬琛生於1949年,原呼蘭縣人。
從1996年起,徐敬琛歷任省經貿委市場處處長、省經貿委巡視員、省商務廳助理巡視員。在這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受賄42.4萬元,美金2千元。
1996年8至9月,徐敬琛收受原齊齊哈爾市經貿委市場處副處長胡某人民幣3萬元,這是經法院認定的徐敬琛的第一筆非法所得。
從這第一筆非法所得中,徐敬琛嘗到了甜頭,他的貪欲一發不可收拾。
2000年10月,徐敬琛收受哈爾濱某實業有限公司副經理段某人民幣1萬元。
2002年,徐敬琛先後二次收受哈爾濱市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經理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2年和2003年春節,徐敬琛先後二次收受哈爾濱某石化有限公司副經理楊某人民幣1萬元。
2002年春節和2004年4月,徐敬琛先後二次收受黑龍江省某石油協會會長趙某人民幣1.5萬元。
2003年1至5月和2004年8月間,徐敬琛先後三次收受賓縣某局副局長李某人民幣3.5萬元。
2003年9月至2004年春節前,徐敬琛先後二次收受杜爾伯特縣某鋼廠辦公室主任徐某人民幣1.5萬元。
2004年3至4月,徐敬琛收受雞西市某公司經理李某人民幣1萬元。
審批權成了謀財之道
從事市場經濟的管理工作,自然掌握著審批大權,而徐敬琛一直都是省經貿委和商務廳等要害部門的負責人。徐敬琛受賄的時間跨度長達8年。任職期間,他掌管著全省成品油的批發和零售及加油站審批大權,他所有的非法活動幾乎都與他所掌握的權力有關。
2000年4至9月,原哈爾濱市某油料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崔某,為了取得成品油的批發權,他先後四次給徐人民幣5.5萬元。
2002年至2004年,徐敬琛先後四次收受黑龍江省某石油公司總經理李某給其的人民幣3.2萬元。
2003年9月和2004年7至8月,徐敬琛先後二次收受原北安市某公司經理繆某給其的人民幣3萬元。
幫助斂財的中間人
在徐敬琛非法受賄的活動中,政府部門的官員充當了重要的角色。石油屬於專營商品,我國對石油實行三級批發,省裡掌握最終的審批權。在縣級范圍內建立加油站,最終必須經過省級的相關部門審批。
某些石油公司的經理苦於找不到門路,於是,各級政府部門的官員就成為了行賄的中間人。
雙鴨山市經貿委張某證實,1997年冬天、2000年春天、2001年9月,為李某審批加油站,他先後三次給徐敬琛送人民幣3.7萬元;1999年秋天,他為韓某審批加油站,他給徐敬琛人民幣5000元;2003年10月,他為耿某審批加油站,給徐敬琛人民幣5000元。
雙鴨山的商人於某因建加油站的問題多次向上級反映情況沒有結果,1999年末和2003年,雙鴨山市某委副主任孫某先後兩次帶她到哈爾濱見徐敬琛,並兩次轉交給徐敬琛共計兩萬元。
據辦案人介紹,除了以權謀私之外,徐敬琛利用他的影響為他人辦事謀利也佔非法所得相當一部分。
2001年末,哈爾濱某科技發展公司經理夏某,為了感謝徐敬琛讓他做廣告牌項目,送給徐人民幣1萬元。
2002年至2004年6月,黑龍江省某經貿公司經理劉某先後四次給徐敬琛人民幣1.5萬元和兩千美元。
行賄人未被追究責任
2004年9月24日,徐敬琛由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執行刑事拘留,經過三個月的審理,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徐敬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去年12月3日,一審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敬琛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但與本案有牽連的二十多名行賄人並未被追究責任。這些人的身份分別是政府官員、國企經理、私營老板,都與石油產品經營發生一定的關系,如果徐敬琛的受賄事實成立,那麼行賄人的行賄事實也應成立,為什麼涉案的行賄人未被追究責任呢?記者就此采訪了牡丹江陽明區檢察院的辦案人。
辦案人介紹,按照我國法律,行賄罪有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是『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徐敬琛一案中,行賄人雖然獲得了建加油站的批件,但未獲得額外的不正當利益。受賄人只是按照正常的程序進行審批,甚至出現行賄人因手續不合格未獲得審批的情況,所以,這些人還不能依法被認定為行賄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不正之風達到一定程度,行賄就不僅僅是為了獲得額外的利益,正常的職務行為也要行賄,甚至達到辦事不花錢就於心不忍的程度。』辦案人說。『在我國社會的某些部分,腐敗行為不僅侵入了社會的肌體,同時也侵入了社會的心理,這種腐敗趨勢值得我們警醒。』律師姜啟凡認為,『徐敬琛一案再次證明了我們監督機制存在著漏洞,要解決腐敗問題就必須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嚴肅法紀,加快民主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