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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法院公判一批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2005-04-29 21:28:39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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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9日電(解娟 記者雷蕾) 今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內座無虛席,近千名公民在這裡旁聽了嚴厲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公開宣判大會。8起案件的9名被告人被依法懲處。

    單位偷稅處罰金兩負責人也獲刑

  51歲的高先娥在原單位哈爾濱康安商貿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任副經理期滿後,仍以公司經理的名義主持全面工作。並於2002年10月,與該公司財務科科長吳凡預謀後,決定采取設置兩套賬簿,隱匿記錄該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賬簿,在用於申報納稅的賬簿上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款。2002年10月至2004年7月,該公司共計偷營業稅、城建稅9萬餘元。其中,吳凡參與偷稅6萬餘元。

  由於哈爾濱康安商貿有限公司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行為構成了偷稅罪,身為公司主管負責人高先娥、吳凡均承擔其刑事責任。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單位哈爾濱康安商貿有限公司犯偷稅罪,判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高先娥、吳凡犯偷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

    三被告賣假發票獲刑罰又處罰金

  被告人唐蘭蘭、張國榮、劉桂青三人分別來自安徽省當涂縣、肇東市和哈市。37歲的唐蘭蘭,於1月12日在哈市南崗區中山路一飯店門前,欲賣一張省旅店業統一發票時,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繳獲76張尚未出售的發票,經省鑒定為假發票;40歲的張國榮,在1月25日於哈站廣場,將97張省服務業定額統一發票賣給他人,得贓款得45元。拿錢未走時被公安機關捕獲。經鑒定為假發票;生於哈市劉桂青,於幾個月的時間裡,以每張10元—15元不等的價格購入假發票,在秋林公司附近售出20餘張,獲利300餘元。案發後,繳獲各類欲出售的發票386張。經鑒定為假發票。

  三起案件經南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三被告人均因犯有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1萬元。

    領完發票任意填虛開後再抵稅款

  廣東省普寧市的陳祝明,受朋友陳大偉(另案處理)委托,於2001年6月在哈市注冊了哈爾濱金新捷經貿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後,陳祝明在稅務機關領取8本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在沒有實際貨物銷售的情況下,采取將該發票2、3聯(空白)撕下郵給陳大偉,1、4聯自己任意填寫的手段,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近33萬元,稅款4萬餘元。另在沒有業務往來的情形下,用虛開的3張價稅合計近22萬元的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稅務機關抵扣稅款3萬餘元。公安機關於2004年5月將其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陳祝明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4萬元。

    冒充經理施騙術假公章騙了十四萬

  家住哈市的關長學,在明知黑龍江省某媒體已與哈市省法經貿公司脫離掛靠關系的情況下,持省法公司總經理工作證,並著警服騙取哈爾濱西格瑪羅茨貿易公司經理劉某信任後,於1996年6月17日,用偽造的公章與劉簽訂了購貨協議書,將劉提供的運動服、旅游鞋、組合音響等價值14萬餘元的輕工產品騙走,後低價銷售得贓款2萬餘元,被其揮霍。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關長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後,關長學不服,向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關長學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開空頭支票騙錢兩被告均獲刑十年

  個體業者耿志穹,於2004年8月9日以其個人經營的哈市南崗區某通信服務部之名與某合通信有限公司的香坊營銷中心簽訂購買了價值11萬餘元的62部手機業務合作協議,並簽發了與其金額相符的空頭支票。而後,耿志穹將54部手機低價售出,得款6萬餘元;而35歲的馬英霽,於1998年6月以辦高速公路護欄工程需用現金為名,利用空頭支票從吳某處騙取9萬元。同年9月,她又以急需用錢為名,用一張10萬元空頭支票,從哈市某街道辦事處騙取一張6萬元支票。

  二被告均因犯有票據詐騙罪被一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罰金5萬元。但二人均不服判決上訴至哈市中級人民法院。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曹曦